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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赛场] 【万金兆元】11月赛—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能否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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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辩题: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能否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理
正方:可以混入损伤性废物
反方:不可混入损伤性废物


各组选手随机分配如下:
本期选手均为实习版主,期待他们获得新身份后的集体发声
正方  
反方
三个人的空间
爱文
那颜
娜姆
紫陌红尘
小二郎
狼头
蓝雪0816
旭日云海
朱迪
青暮
清风细雪
疯狂的吗啡
郁闷中落寞
独白
尘埃1969
宋小船
听.讲
纤手素琴
l臻臻
澄凤



提醒:请双方辩手严格遵守辩论赛活动细则。辩论赛活动规则(201507修订版)

3,开题后24h内为观点陈述阶段,本阶段中双方辩手发表观点,每位辩手只能发言一次。不得驳斥对方论点,否则删帖。如果辩手发表观点与己方队员重复,视为无效,并“警告”标记,并在优秀辩手评选环节中作为备注。但可以对己方队员的某项论点进行补充并注明。

4,开题后第二天暂停发言,由主持人对双方论点进行小结;第三和第四天根据主持人的总结进行自由辩论。


5,第五天暂停辩论,由主持人根据比赛节奏决定暂停时限;最后在主持人通知下,双方各指派一人提交结题发言。
正方观点 (7)

可以混入

VS
反方观点 (9)

不可混入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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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宋小船 于 2015-11-23 09:17 编辑

我是正方辩友,我的观点是“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能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从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这个制定的目的上来说,卡介苗是牛型结核杆菌在特殊的人工培养基上,经数年的传代,已经丧失对人类的致病能力,所以不会导致疾病传播,因损伤性利器盒是密封焚烧,也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故可以作为损伤性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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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宋小船 于 2015-11-23 16:29 编辑

我是正方辩友,我的观点是“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能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理”
首先从标题来看:"卡介苗余液的安瓿能否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标题中没有标明这个安瓿是否完整
1、安瓿已破碎,那毋庸置疑,肯定要放在硬质密闭容器内(即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
2、安瓿瓶完整,论题问的是能否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理,本人认为完全可以,我想这个标题的争议在与应该放入感染性医疗废物还是放入损伤性医疗废物(都是基于少量药物性医疗废物的情况下)。那我们就来讨论下放入感染性医疗废物和放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之间有何差别?法律条例和规范是基于什么原则制定的?首先从放置容器来说,损伤性的医疗废物必须放入硬质密闭容器,而感染性废物黄色医疗废物垃圾袋,两者哪个要求更高很清楚,其次从最终处理来说,途径都是焚烧。因此我认为卡介苗余液的安瓿可以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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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正方辩友,按照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安瓿属于损伤性废物,废弃的疫苗属于药物性废物,从对医务人员、转运人员的安全防护和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权衡利弊,按损伤性医疗废物好于药物性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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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纤手素琴 于 2015-11-23 18:36 编辑

我是正方辩友,我的观点是“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能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理”,主要理由:“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其可能引起的泄露风险更低。
主要陈述如下:
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文件,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医疗废物分类目录》http://www.moh.gov.cn/zwgkzt/mdml/201306/65605243db4e4635a9a4f819d8e6de5f.shtml):玻璃安瓿属于损伤性医疗废物,废弃的疫苗属于药物性医疗废物。该卡介苗余液本来处于安瓿这个容器内,因此按照“处置环节最少化”的原则,理应将卡介苗余液(药物性医疗废物)和其容器安瓿(损伤性医疗废物)进行一并处置。那么根据规范,可以有两种处置方式,1、混入药物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2、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那么下面对这两种处置方式可能引起的泄露风险进行比较分析:
1、假设按照药物性废物进行处置,那么该安瓿作为卡介苗残液的附加产物进入药物性废物,那么其作为整体就可能与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如致癌性药物、可疑致癌性药物、免疫抑制剂)、以及其他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混入处置。在这种情况下,破碎的安瓿(残留余液的安瓿肯定是破碎的)就可能成为了药物性废物中的“暗器”,如果导致了包装袋破损渗漏或者人员损伤,那么泄露或者暴露的就可能是比卡介苗余液危险级别更高的其他药物
2、如果按照损伤性废物进行处置,那么卡介苗余液作为安瓿的附加产物,进入损伤性医疗废物,那么其作为整体就可能与各类医用锐器进入锐器盒,锐器盒封闭后随其一起运送和焚烧,反而降低了卡介苗余液可能造成的泄露风险。
综上,我的观点是“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能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理”,理由是“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其可能引起的泄露风险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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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紫陌红尘 于 2015-11-23 21:33 编辑

大家好,我是正方辩友,我认为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能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依据如下:
卡介苗仅对免疫缺陷的患者有感染的风险(即使是因接种卡介苗而引起卡介菌病的发生率仅为0.19~1.56/100万),正常人即使暴露,也是没问
的,那么它使用后的安瓿从危害性来讲,跟乙肝血源性传播的疾病污染的针头、青霉素安瓿相比并无更大的风险。从注射疫苗的操作来讲,现场注射操作、安瓿破裂等,如果有空气传播风险,那么,操作人员和被接种人员暴露风险大,应该现场就按空气传播措施来对待,但事实上没有任何一处依据要求按照空气传播可能性来进行防护,因此也客观支持了卡介苗空气传播的风险极低。而国家明确规定,疫苗属药物,其废弃、过期等情况,归类于药物性废物,使用后仅存残液的安瓿,无更大风险下,应该是跟其他药物的安瓿一样的处理,因此,当然可以归入损伤性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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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正方,观点补充
卡介苗即便作为减毒活疫苗,但余液的量毕竟是少的,且不具有传播性,这也是疫苗本身具有的性能,是可以的安瓿能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理安瓿属于损伤性废物,混入少量药物性废物如同带血针头也要放到损伤性废物里面,即便血液中有其他传播疾病。
药物性废物的定义是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卡介苗没有污染,不属于药物性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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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好,我是正方辩友,我的观点是“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能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理”。因卡介苗接种只限于皮内注射,而且会产生轻微感染表现,如果医务人员和医疗废物转运人员手上有伤口接触到,或在再次处理余液的过程中发生割伤,那很有可能会发生感染等表现,为避免这种职业暴露发生,把含有余液的卡介苗安瓿直接放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密闭转运是最安全最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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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三个人的空间 于 2015-11-25 08:47 编辑

我是正方辩友,针对2楼尘埃1969老师的论点进行辩论。
反方辩友请注意,卡介苗疫苗余液的安瓿,不仅有卡介苗余液还有安剖呢?安剖如何处置?按药物性废物等待专门机构回收,这些少量余液如何回收?全国有多少医院能做到少量药物性废物可以随时有人回收?有多少依从性,如果做不到就免谈。英国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处理简要明确提出医用针头、与传染病接触过的碎玻璃及其他医用锐器必须装入黄色利器盒密封隔离保存,全部进行焚烧处置;药物性废物有专门机构回收,并提到废弃的固体疫苗、少量的血管注射剂、疫苗和血清建议实行焚烧处置。有卡介苗疫苗余液的安瓿进行焚烧处理最好,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理进行焚烧有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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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三个人的空间 于 2015-11-25 08:47 编辑

我是正方辩友,针对3楼臻臻老师反方辩友的论点进行辩论。
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你把安剖里的少量药物性废物放混入感染性废物中,安全隐患有多大吗?你把卡介苗疫苗余液的安瓿整体放进感染性废物中,当安剖刺破医疗垃圾袋后会引起收集、运输等环节工人的职业暴露。你不会告诉我你把少量卡介苗余液先倒进感染性废物中,再把安剖放进锐器盒吧,天哪,这有多大的安全隐患。贵院会这么做吗?在香港少量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都不算作医疗废物。他们提出除了锐器外, 医疗废物一般不具传染性;医疗锐器可引致医疗人员受到感染, 提出只要有效教育医护人员, 正确处理医疗利器和使用不能穿刺的容器, 就可解决感染问题。所以把卡介苗疫苗余液的安瓿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是最安全的医疗废物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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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三个人的空间 于 2015-11-25 08:48 编辑

我是正方辩友,针对4楼清风细雨老师反方辩友的论点进行辩论.
根据您提到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对损伤性废物的定义是: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其中第3点明确提出玻璃安剖是损伤性废物,你已承认是损伤性废物了,同时再提醒你,卡介苗(BCG)是一种经过人工培养的无毒牛型结核杆菌(卡介菌)悬液制成的减毒活疫苗,而不是你认为的“卡介苗是结核杆菌减毒活菌菌苗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你已与自己队友2楼及3楼老师说的药物性废物意见矛盾,再者医疗废物中第十九条主要针对实验室的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危险废物,而不是疫苗,不能张冠李戴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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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正方辩友,针对反方16楼进行辩论
首先,针对对方辩友的这个疑问“如按你说的安瓿已破碎(暂且不论你这里所说的破碎是指粉碎还是安瓿被打开过),毋庸置疑要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内,请问证据在哪里?有规范文件支持吗?”,在卫生部公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上明确指出:损伤性废物包括1.医用针头、缝合针2.各类医用锐器.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这个分类标准够规格了的吧。
针对你的第二点,完整的安瓿就更没问题了。
针对你的第三点中的收集方式,我想问:你这个收集的利器盒收集的是药物性还是损伤性?期待你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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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正方辩友,针对对方12楼进行辩论
阁下的观点是“观点五:
虽相关报道其毒性很低,但也有一定的毒性,且有活性,那么它就一定存在生物安全的风险,尤其是在一些条件差的边远地区和乡镇卫生院,他们虽为了应付检查,备了利器盒,但并没有集中销毁,所以一旦流入外界环境中,就会造成环境的污染和水源等的破坏,也会使免疫力低下的人群引起不明原因的致病,所以我认为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请问,你的这个观点是为了证明“应该进行无害化处理”?这点是不需要再证明的,国家是强行规定的,医疗废物必须做到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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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正方辩友,针对对方辩友8楼进行辩论
阁下担心的是残液产生的气溶胶的问题,好,我先不说会不会产生气溶胶,就算会把,那么你方辩友在16楼的第三条中提出“我方认为,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可以作为药物性废物单独放置在利器盒内,而不能与其他利器混合。这里的利器盒只是作为一种容器,这样即解决了用袋子易被刺破致渗漏的可能,又避免了药物性废物与损伤性废物混装的风险“,这样收集的话,这个利器盒内全是带有卡介苗残液的安瓿,残液量比我们混放的比例更大,是不是更容易产生气溶胶呢?请问你们如何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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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疯狂的吗啡 于 2015-11-28 19:01 编辑

我是正方辩友,剑指16楼清风细雪的观点:
一、按照《医院废物分类目录》玻璃安瓿属于损伤性废物,废弃的疫苗属于药物性废物。使用后的安瓿毋庸置疑要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内。正如对方辩友所说,这是国家明文规定了的,确实用不着你们狡辩。
二、对方辩友认为“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可以作为药物性废物单独放置在利器盒内,而不能与其他利器混合”,按此逻辑安瓿属于损伤性废物,穿了卡介苗余液这个马甲就变成了药物性废物,最可笑的还主张按照损伤性废物放在利器盒里。这说明对方辩友也意识到了安瓿就是安瓿,无论里面残留的是什么,也不可能磨灭其锐利的特性,应按损伤性废物处理。既然残留的疫苗已经和安瓿这个损伤性废物混合一起放在了锐器盒里面,安能称其不是混放?
三、对方辩友提到“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而没有说可以混入损伤性废物”,首先是在“单纯药物性废物而言”的前提下,问题是废弃的疫苗已经在产生地就混在了安瓿里,对方辩友的意思是要在处理的时候再对其进行彻底分类么?请问对方辩友该如何处置?难道损伤性废物能够混入药物性废物中进行处理?
四、现行的医疗废物处理方法多数是以焚烧为主,我们很支持对方辩友大胆提出的“干脆分成两类得了(损伤性、非损伤性)”,这也表明对方辩友是很有智慧和卓识的,能清晰地认识到在现实国情下医疗废物分类中最主要的矛盾就是损伤性废物与非损伤性废物的问题,所以对方辩友应更进一步,思索为什么分成损伤与非损伤,不是分成感染性与非感染性,答案其实就在你的问题。
所以我方认为:装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已经是药物性废物与损伤性废物的混合体,混入其他损伤性废物并无不可。
(无意中在表达上激进了点,在此向清风老师表示歉意。相关内容已修改)

点评

您的“不要仅仅提出反问而不自知自省”这句话有点涉嫌人身攻击呀,请阁下口下留情,哈哈  发表于 2015-11-28 13:02
这逻辑杠杠的。  发表于 2015-11-25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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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那颜 于 2015-11-25 10:39 编辑
爱文 发表于 2015-11-25 10:23
我是反方,剑指11楼那颜老师观点
卡介苗即便作为减毒活疫苗,但余液的量毕竟是少的,且不具有传播性,这也 ...

观点反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相关解释,但同一规定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地方标准应当废止,你省份显然没有遵照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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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宋小船 于 2015-11-25 10:47 编辑

我是正方,剑指16楼清风细雪的观点:
1、对方辩友的第一点:正方辩友已经解释过了,这里不再做解释
2、对方辩友第二点:1、安瓿瓶完整和破碎是根据是否可以刺破垃圾袋来鉴别的,有残夜但完整见图1,还有一种只要打开后就存在破损了,如图2。
3333333333333.png
3、对方辩友第三点:本人没有对法律条例和规范有质疑,法律规范是死的,不会写的面面俱到,我们应该去思考它是基于何种原则而制定的,这样就不会像反方辩手一样对法律规范产生误解。假如太教条的话,那今天的辩题就没有辩论的余地了。在卫生部公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上明确指出:“损伤性废物包括1.医用针头、缝合针2.各类医用锐器.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按这条来看,卡介苗的容器是玻璃安瓿,那从字面理解这个规范,就属于损伤性废物,损伤性废物需要放入损伤性医疗废物,那就没啥好辩的了。
4、对方辩友第四点:我想问损伤性废物就不会产生感染了吗?(比如使用过的针尖只会造成刺伤就不会造成感染了吗?),请对方辩友明确一点损伤性废物不但会产生感染也会造成刺伤。
5、对方辩友第五点:我说最后途径都是焚烧,是在对比损伤性和感染性两种医疗废物的放置,运送和最后处置,哪种更安全。暂且不讨论分类的必要性,我只想问对方辩友:放在感染性医疗废物和放在损伤性医疗废物里哪种更安全(在认同第4点后回答)

最后我想请问下对方辩友对“少量药物性医疗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医疗废物”这句话是如何理解的?
您现在的观点是卡介苗余液只能作为药物性废物单独放置在利器盒内,还是说可以混入感染性医疗废物但不能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再继续进行下一步的辩论

点评

安瓿和西林瓶的区别。得注意哦  发表于 2015-11-25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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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正方辩友 针对反方22楼反驳
阁下问我有没有询证学依据,好!那么我告诉你,全中国新生儿出生时都会进行卡介苗的免疫,新生儿属于易感染人群吧?要是这个卡介苗会导致疾病传播的话,是不是很多新生儿都感染了?仅从这点看,还需要别的询证依据吗?
另,这和辩题上说的不是”卡介苗残液“,而是”有卡介苗残液的安瓿“,因为同时具有药物性和损伤性的特点,我们也一直强调作为损伤性处理更符合安全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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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尘埃1969 发表于 2015-11-25 08:50
我是反方,剑指10楼紫陌红尘老师观点
我方认为:
第一:《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废弃疫苗归属于药物性废物 ...

我是正方,针对对方20楼
对方辩友反复强调”“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这个条文,我想问,疫苗是菌种、毒种吗?请复习下,医疗废物分类管理条例和菌种、毒种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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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宋小船 于 2015-11-25 13:37 编辑

我是正方,剑指24楼尘埃1969老师观点
对方认为:

“第一:《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卫疾控发〔2006〕104号: 第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储存的疫苗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过期、失效等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集中处置。
第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废弃的疫苗属于药物性废物。
第三:按照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安瓿属于损伤性废物,废弃的疫苗属于药物性废物,卡介苗也是一种减毒的活性牛型结核杆菌疫苗,再从生物安全觉度考虑,权衡利弊,使用含氯消毒液消毒后单独处置比较合理。”


第一点,第二点并无争议点
关于第三点对方辩友认为应该使用含氯消毒液消毒后单独处置比较合理,那请问其他可能有生物安全危险的呢?比如化疗药呢?请问贵院是否这么执行?当然老师你可能会说“虽然知道正确的应该怎么做,但实际工作不一定做得到,但做不到的事不代表这个理论就是错的”,那我想说做不到的事本身就说明它的不合理性。其次,请问对方辩友卡介苗的生物安全危害是什么?是需要通过何种途径会造成危害,通过气溶胶经空气还是需要直接接触?这些通过单独放置不混入损伤性废物里就可以避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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