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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医院等级查询系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院评审和医院等级管理,促进政务公开,方便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群众核查医院等级信息,我部建立了全国医院等级查询系统(以下简称查询系统),从即日起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询系统的主要功能 查询全国医院等级信息。 二、查询方式 三、工作要求 (一)分级负责,确保数据准确。卫生部负责全国三级医院等级信息的录入、维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二级医院等级信息的录入、维护。各地要按照“医院质量监测系统”( www.hqms.org.cn)中“医院等级信息管理”栏目的要求,于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二级医院等级信息的录入工作。 (二)加强查询系统的日常维护。查询系统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维护。各地要按照《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19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574号)要求,认真做好医院等级核准、确认、备案、数据上传、数据保存等各环节的工作,将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员,确保查询系统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以及查询系统安全平稳运行。发现数据错误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更正。如因数据上传不及时、上传数据错误等问题造成查询结果错误,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我部将对各地日常维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进行通报。 (三)加强协作配合和宣传。查询系统的维护和数据的导入涉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地要做好统筹安排,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查询系统正常运行。要通过官方网站、“12320”卫生公益热线、新闻媒体等渠道做好宣传工作,提高查询系统的社会认知度和公众使用率。为方便公众查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印发的关于确认医院等级的有关文件,一律加印提示语:“医院等级查询网址: www.moh.gov.cn”。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8月16日 卫办医管函〔2012〕7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