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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台)建设与管理技术指导意见准备下发,请各位老师提出宝贵意见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点的规范化建设及管理,提高我市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和医院感染控制水平,增强医院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能力,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先进地区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技术指导意见。
第一条 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专科医院、综合性医院、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均要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台)。
第二条 预检分诊点(台)一般设立在门诊入口醒目位置,标识清楚(发热、发热疱疹、肠道病人预检分诊台),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
第三条 预检分诊点(台)要备有口罩、体温表、流水洗手设施或免洗手消毒液、病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宣传资料等物品。
第四条 认真落实标准预防原则,预检分诊点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基本防护措施,如穿工作服、工作裤、工作鞋,佩戴工作帽和医用防护口罩,必要时佩戴医用手套。
第五条 预检分诊点医务人员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及物体表面实施规范消毒。
第六条 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应安排警惕性高、责任心强、临床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负责传染病病人的预检、分诊、登记等工作,详细记录接诊时间、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或主要症状)、流行病学史、转诊去向、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事项。
第七条 经预检查出的发热病人、发热疱疹病人、感染性腹泻病人,应由预检分诊点的工作人员带领到指定挂号处挂号,指引或陪送到发热门诊、发热疱疹门诊、肠道门诊、感染性疾病科等专门诊室就诊,预检人员发现异常或意外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八条 首诊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使用按规范指导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的相应诊室就诊。
第九条 门诊预检分诊医务人员实行24 小时值班制(晚间预检分诊可设在急诊,但应设有醒目标识),以保证能24 小时应诊。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医疗机构在接到卫生部和省、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第十一条 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及陪同人员,医疗机构应当采取隔离或者其他有效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规范传染病预检分诊点管理工作,对传染病知识培训、工作场所清洁消毒、传染疫情报告、医疗废物消毒处理和转运交接等工作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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