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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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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2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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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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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2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后的注射器、输液器要浸泡消毒后再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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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2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指没有焚烧条件的医疗机构产生更的医疗废物,但是要向环保部门申请经同意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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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2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后的注射器、输液器只要毁型后就可以焚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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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2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和注射器装入黄色垃圾袋直接送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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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2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能够自己处理的在原地处理,毕竟如果运送时会有损伤性危害
               如果不能处理的,应该在具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理,在原地进行初步处理,在原地进行初步消毒后,在进行后运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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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3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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