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434|回复: 0

[原创] 中国拟规定肺结核患者禁做可传染他人的工作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8-10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登录,享用更多感控资源,助你轻松入门。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肺结核患者不得做可传染他人的工作

  我国现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履职”逾20年,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允许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从事可使该病传播扩散的工作。同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人有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等情形,或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规定,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和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等,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应当将肺结核检查纳入体检项目。  

  对于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的患者,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遵守医嘱,避免可能传播结核病的行为。肺结核疫情一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按照有关预案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处置情况。

  卫生行政部门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http://www.iiyi.com/med/thread-2182723-1.html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较为严厉的罚则。其中规定,有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等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将被上级部门责令改正。而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贡献排行榜: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发帖友情提示
1、注册用户在本社区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社区认同其观点。
2、如果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行为,我们有权在不经作者准许的情况下删除其在本论坛所发表的文章、帖子。
3、所有网友不要盗用有明确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本社区保护注册用户个人资料,但是在自身原因导致个人资料泄露、丢失、被盗或篡改,本论坛概不负责,也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