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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医改规划和李克强副总理在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2012年7月3日,卫生部在北京召开全国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会议,卫生部副部长尹力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全面分析总结了医改三年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取得的重要经验和阶段性成果,对2012年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提出了要求。
尹力同志全面回顾和总结了医改三年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经验和成果。基层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实现了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阶段性目标,基层综合改革同步推进,逐步建立了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通过开展广泛的药物政策研究,初步形成了基本药物制度框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有效促进了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和足量供应,改革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药补医”机制,推动了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重组,患者用药负担大为减轻,并培养和造就了一支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管理人才队伍。实践充分证明,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卫生事业发展规律,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尹力同志指出,医改已进入深水区,要全面贯彻“十二五”医改规划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李克强副总理讲话精神,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完成新任务。各地要充分利用实施医改“十二五”规划的有利形势和条件,明确重点,把握方向,正视问题,积极应对,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同步推进医疗保障、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等体系建设,建立和健全以具有中国特色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一是在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和保障供应安全上下功夫。二是总结基层取消“以药补医”机制的成功经验,推动各级医疗机构统筹开展综合改革。三是进一步增强基层综合服务能力,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强县乡村一体化管理,筑牢农村服务网底。四是进一步加大药物政策研究力度,不断完善基本药物产业政策,建立健全相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尹力同志强调,2012年是医改“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努力开创基本药物制度与药物政策研究工作新局面。一是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效。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二是制定并公布面向各级医疗机构的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范各地增补药品行为。三是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质量评价标准和评标方法。四是制订完善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政策。五是加强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管理机构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六是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估机制,充实监测指标,扩大监测范围。七是认真总结2009年以来基层医改经验,逐步形成中央层面统一协调的国家药物政策。开展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综合评价研究,规范基本药物标准剂型、规格、包装。八是鼓励探索创新,推动医保、医药、医疗“三轮驱动”。探索建立基本药物采购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机制、按照药品通用名等额报销机制,逐步实现基层与大医院用药有效衔接。
会议要求,深入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国家药物政策,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改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落实工作职责,创新工作机制。一是要加强队伍建设。要建章立制,健全机构,充实人员,落实经费,保障工作有序开展。二是要加强政策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进一步统一思想,认清形势,深刻理解医改特别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大方针和重要政策。三是要加强部门协作。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努力营造部门间相互支持、合作共事的良好氛围。四是要加强督导检查。切实承担起本部门和地区基本药物制度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责任,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落实各项政策。五是要加强经验宣传。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加大工作进展及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既要让社会了解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效,又要客观地阐明基本药物制度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合理引导群众改革预期,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奋精神,齐心协力,保持决心不动摇、力度不减弱,在工作中展现新形象、提升新水平,以优异的工作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总后勤部卫生部药材局等部门的相关负责同志,卫生部、中医药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相关负责同志,31个省(区、市)卫生厅局分管厅局长,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药政(械)处负责人以及部分专家共计120余人参加了会议。天津、山西、黑龙江、安徽、山东、江西、陕西等省(市)卫生厅局、河南省焦作市卫生局、四川省新津县卫生局在会上做了交流发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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