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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使用的消毒物品应标明消毒有效期限??

 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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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6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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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6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必须的,一定要标明消毒灭菌后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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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16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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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6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标明有效期,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你可以看一看《消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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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6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看不明白您的贴子,您指的这两个不是一回事。“重复使用的消毒物品有标明消毒期限的要求”在卫生部有关消毒供应中心的相关文件中就有。“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这是指的相关证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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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6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省讲课时说道消毒类产品效期为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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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16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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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7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连续使用的氧气湿化瓶、雾化器、呼吸机的管道、早产儿暖箱的湿化器等器材,必须每日消毒,用毕终末消毒,干燥保存。由此参考,呼吸面罩之类的也应为干燥保存。至于“标明使用期限”好象未见有相关的规定。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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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7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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