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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卫生疾控部门有权拷贝手足口病重症患儿的电子病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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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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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     今天发生了件事情,卫生疾控部门来我院调查手足口重症病例,由于需要流调的重症患儿较多,医生办公区和护理站都堆满了人,疾控的人员来站的地方的都没有,更不能流调了,所以他们想拷贝在我院住院患儿的入院首程或者住院志,不知道可否?别的医院有这种情况么,遇到了,你们怎么办?
      我院是拒绝了,由于涉及患儿病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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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
1、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件对于病历的管理、复印有明确的说法,里面没有一条能套得上你院有权利将该病人的病历提供给该机构。
2、如果你院提供,这涉及到病人的个人信息及隐私,病人可以用侵权责任法起诉你院。
3、今年的3.15关于个人信息的泄露已成为热点,你就可以知道关于这个问题会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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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疾控来做溜调是常有的事,没有碰到过这种情况要拷贝病史。一般来说患者的信息对疾控部门是无可保留的,本来就要做传染病报告,但牵涉到病历管理,我想我们也会婉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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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办?依法办事。
我们这儿新生儿或孕产妇死亡市卫生局基妇科成立的XX组都要组织市内有关医院相关科主任对XXX病例“评审”。原来也要求医院提供病人的病历复印件。对不起,无依据,你们的所谓“评审”实质是病例讨论,让大家进行经验交流,共同提高,不是医疗事故鉴定。但我们也有姿态:主任做好PPT的介绍,讨论会时带上病历复印件前往,讨论结束时带回医院交回给医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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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12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画中仙 于 2012-6-12 20:46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这里说有权复制有关资料,即有法可依,不知道怎么理解???病历管理规定,仅是个规定,而没有升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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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1、疾控中心是一个卫生服务单位,不是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是指卫生局、卫生厅及卫生部。
2、有关的资料并不等于就是病历.
3、但是如果是一种新的传染病,可能危害到公众健康的,如当年的SARS,出于维护公众健康利益的角度是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但必须隐去病人的所有个人信息。
4、正如一个普通的病人医院是无权限制他的自由的,但象SARS之类的严重的呼吸道传染病则无论病人是否愿意必须采取强制的隔离措施是一样的道理。举这个例子只是想说明法律并不是铁板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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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7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疾控部门来我院调查手足口重症病例,我们医院是予以配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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