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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床病原微生物标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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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3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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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部办公厅发的(卫办医政发【2011】56号)文件中规定:“二级以上医院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监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接受抗菌药物治疗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30%”。请问各位老师,上面所说的“接受抗菌药物治疗住院患者”是指所有使用抗菌药物的病人吗?即包括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病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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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3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师,不包括预防用药。指的是治疗用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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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3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包括一类切口等预防使用抗菌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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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3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包括预防用药,指的是治疗使用抗生素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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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3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预防用药根本就没有感染,当然就不能病原学检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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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3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是不包括不包括预防用药,那个是预防,不是治疗用抗菌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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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3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治疗用药送检率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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