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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胎 处理 医疗废物?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8-11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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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辈您好:请问您的医院对于死婴、死胎、胎盘、引产的胎儿的是如何处理的?好像是不允许当成医疗废物进行处理,如果病人及家属不要,是否要与他们签处理委托书之类的协议?该如何签呢?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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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  卫办医政发[201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婴儿遗体被太平间工作人员丢弃的事件。该事件暴露出医院管理存在的漏洞,教训深刻,社会影响极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件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   2010年3月29日,山东省济宁市洸府河发现21具被丢弃的婴儿遗体。接到市民举报后,济宁市委、市政府立即要求济宁市卫生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山东省卫生厅指导该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经查实,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与死亡婴儿的家长私自达成处置遗体的口头协议,并收取费用。当太平间冰柜储存婴儿遗体达到一定数量后,太平间工作人员雇佣社会人员将婴儿遗体运送到济宁市洸府河附近进行处置。该事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根据调查结果,济宁市委、市政府责成济宁市卫生局向社会道歉,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免去该院分管副院长职务;撤销后勤处处长、副处长职务;对医院太平间2名工作人员予以开除,济宁市公安局依法对该2人实施了治安拘留。山东省卫生厅已将该事件通报全省。   二、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杜绝发生此类事件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丢弃婴儿遗体事件,反映出该院日常管理存在漏洞,医院相关工作人员漠视生命尊严,缺失社会公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汲取教训,加强管理,落实责任,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一)依法妥善处置,实施责任追究。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二)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尸体处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患者尸体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太平间工作制度,完善患者尸体的登记、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规则,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落实岗位责任,确保患者尸体的规范管理。   (三)组织全面检查,堵塞薄弱环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以胎儿、婴儿尸体处置为重点,对太平间、妇产科、儿科、手术室等重点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责任意识,落实管理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发生类似事件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人文素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全员性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奉行关爱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生命,维护生命尊严,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人文素养。医疗机构要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医疗机构自查和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情况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医政司护理管理处孟莉、郭燕红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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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好:胎盘应该属于感染性废物;对于死婴、死胎、以及引产的胎儿应该送往殡仪馆火化处理。至于具体操作情况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多方协商完善手续。一点愚见,供参考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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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1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星空皓月老师提供的资料,科室病人委托医院处理,要什么样的委托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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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胎盘应该属于“病理性废物”吧,符合“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界定的范围。个人看法,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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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一点看法,胎盘属于感染性废物,我们院感科管,那像死婴、死胎不属于此范畴,我们还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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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方便阅读,我把它帖出来。谢谢lisa天使-------转载的





患者知情同意书

患者
因病住 医院

病区
床,

医生已将以下病情向患者家长讲明:

死胎是指产妇在分娩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腹中的胎儿死亡。

死产是产妇进入产程到胎儿娩出的阶段,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的死亡,主要针对生产过程而言。

死胎和死婴是共同之处是胎儿在娩出前死在腹中。

死婴是指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的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的法律属性方面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以按照医疗废物处理。而从《民法》的伦理角度讲,似乎不尽人意。

对于死婴而言,因从法律概念上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应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

如果孕妇患有乙肝、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为避免疾病传播,请您按照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交由医疗机构进行集中处理。否则,由此造成传染病流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您将为此负法律责任。

以上情况已讲明,患者或家属同意交由医院按照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理。

代理人签名:

与患者关系:


以上情况已讲明,经慎重考虑拒绝交由医院按照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理所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自行承担,与院方无关。

代理人签名:

与患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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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bbs.sific.com.cn/thread-37389-1-1.html这是关于这方面的有关讨论,各位老师的发言,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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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胎盘按病理性废物处理,死婴、死胎、引产的胎儿交殡仪馆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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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2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红豆豆老师,我已经选择并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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