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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颈椎人工间盘置换手术》等9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1〕11号)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7-8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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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布《颈椎人工间盘置换手术》等9项卫生行业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

WS 354-2011
颈椎人工间盘置换手术

WS 329-2011
麻醉记录单

WS 330-2011
多囊卵巢综合征诊断

WS 331-2011
妊娠期糖尿病诊断

WS 332-2011
急性阑尾炎诊断

WS 333-2011
胰腺癌诊断

WS 334-2011
子宫颈癌诊断

二、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WS/T 335-2011
人工髋、膝关节置换术

WS/T 336-2011
前列腺癌诊断

上述标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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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8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fxf


    两个骨科一类手术、一张麻醉记录单,对SSI应该有意义!还没见到具体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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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及时的信息哦,其中部分内容对我们开展目标性监测还是比较有用,只是具体内容在那,我怎么看不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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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体标准还没看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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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9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沧海一粟


    我会随时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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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9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个热乎的《颈椎人工间盘》的PDF链接http://www.cmt.com.cn/detail/25057.html
其中对于手术环境、感染控制等提出要求:
8.手术室
8.1应在层流手术室进行
9.医院和医生资质(分级管理)
11.6感染
感染是颈椎人工间盘置换术后严重的并发症。综合患者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以及影像学资料
有助于明确诊断。感染的治疗原则在于正确使用抗生素和彻底清创。如果非手术治疗感染不能控制,
则需要手术清创,必要时取出假体,并行相应组织培养获取感染病原体,并行药敏试验以指导抗生素的
应用。
术前应积极治疗患者存在的各部位隐匿感染,术中严格遵循无菌原则并精细操作,预防性应用抗生
素等均为必要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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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9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节选一部分)目录PDF转,有部分文字缺失、转换失败,请大家参考原文!

本标准的第5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卫生部医疗服务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淮。
本标淮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积水潭医院、上海长征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华
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唇同济医院、苏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浙江
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天津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伟、刘波、何达、袁文、马迅、刘浩、李锋、杨惠林、金大地、陈其昕、孙宇、夏群。

颈椎人工间盘置换手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颈椎人工问盘置换手术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仝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颈椎人I问盘置换手术。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颈椎人工间盘置换手术 cervicaⅡ arti0ciaⅡ msk repⅡacement
用颈椎人工间盘替换发生病理改变的颈椎间盘的一种手术方式。
3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CT: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computed tomography)
MRI:核磁共振成像(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4 颈椎人工间盘置换手术目标
在解除颈椎间盘病理变化及其继发性的周围组织病理变化所造成的神经、血管等结构功能异常后,
维持颈椎节段运动,重建手术节段部分颈椎生理功能。
5 适应证、禁忌证、相对适应证、相对禁忌证
5.1 适应证
适应证包括:
D 颈椎问盘突出症;
b) 颈椎病。
5.2 相对适应证
颈椎间盘源性颈痛。
5.3 禁忌证
禁忌证包括:
a) 颈椎外伤性骨折脱位;
b) 颈椎感染性病变;
c) 颈椎肿瘤;
、Vs 354-ˉ 2011
d) 仑身存在不lll控制的活动性感染;
c) 有明确的对人t问擗组成捌料过f,Jk病史忠者;
f) 身体其他疾病不允许进彳f于术捋。
5.4 相对禁忌证
相对禁忌证包括:
o 颈椎后纵韧带骨化症;
b) 骨质疏松症;
c) 发育性颈椎管狭窄症;
d) 颈椎不稳定;
e) 颈椎畸形;
f) 术后难以配合康复训练者。
6 术前评估
颈椎人工间盘置换术之前,应对患者各方面进行全面、完善地评估。
6.1 病史及体格裣查
手术前应详细询问患者病史,进行详尽地包括颈椎局部和全身的体格检查。
6.2 实验室检查
实验室检查与脊柱外科常规手术术前检查一致。
6.3 影像学检查
颈椎人工间盘置换术前的影像学检查应包括颈椎正侧位、颈椎过屈过伸位X线片、颈椎CT、颈
椎MRI。
部分患者可能还需要颈椎间盘造影、颈椎管造影、颈椎神经根封闭等检查完善术前诊断。
7 颈椎人工间盘的选择
颈椎人工间盘的选择应基于患者本身的情况和假体设计的特点,同时兼顾手术医生本人的临床经
验。颈椎人工间盘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8 手术室要求和麻醉方式
8.1 颈椎人工间盘置换术应于层流空气净化手术室内施行。
8.2 一般选择全身麻醉的方式施行手术。
8.3 进行颈椎人工间盘置换手术,应具有清晰的术中X线透视设备,以及时获取术中影像。
9 颈椎人工间盘置换术手术医生、医院资质要求
颈椎人工间盘置换手术失败可能带来严重后果,并带来患者经济损失,应严格要求手术医生的
资质。
2
Ws σ5犀一2011
9~1 F术医师应熟练掌握颈椎前路减丿【触介术并经过颈椎人△问鼐操作培训,从书脊柱外科专业并且
具有删}任医师(含副主任lXˉ 师)以ll技术职称的队帅共仃独¢操作资格。
9.2 应在三级医院或二级甲等骨科医院开展此类手术。
习0 颈椎人工间盘置换术的手术操作原则
10.1 生产厂家应提供详细的手术操作使用说明书,各类颈椎人工问龠的置入方法应遵守不同厂家的
有关器械使用和假体置人方法的具体说明。
10.2 颈椎人工间盘置换的数量在问一患者不宜超过3个,颈椎人工间盘宜放置于颈椎间盘前后和左
右的运动中心。
1i 颈椎人工间盘置换术的并发症
1,。1 颈部肿胀和窒息
11.1.1 颈部肿胀
颈椎人工间盘置换术后颈部肿胀可能由于组织水肿或者血肿造成,手术结束前应彻底止血并且常
规放置引流管。
ll。1.2 窒息
窒息是颈椎人工间盘置换术后最严重的并发症,宜术后常规准备气管切开包,严密观察颈部肿胀程
度,引流量和呼吸循环状况,必要时可以立即采取打开手术切口,清创,止血,气管插管,气管切开等
手段。
手术时间长,手术节段多,凝血功能差等可能发生窒息等高危因素的患者术后宜进人重症监护室严
密观察。
1l。2 颈椎人工间盘置换术后不稳定或脱出
某些情况可导致术后发生假体移位或脱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临床严密观察或在选择再次置换或
融合手术时,应更为谨慎的评估导致不稳或脱出的原因,根据患者实际情况进行慎重决策。
1i。3 异位骨化
一些骨代谢性疾病会造成假体周围异位骨化,术前和术后应用非甾体类消炎药可预防异位骨化。
如果出现严重的异位骨化,根据临床具体情况,可采取临床严密观察、物理治疗、药物治疗或再手术融合
的措施。
l1.4 颈椎人工间盘假体周围椎体塌陷
术后假体周围椎体塌陷可能由于骨质疏松等因素造成。预防措施包括:
a) 术前认真检查,设计;
b) 术中操作准确;
c) 术后严格随访等。
多节段置换时尤其需要注意椎体高度。如果出现严重的椎体塌陷,根据临床具体情况,可采取临床
严密观察或再手术融合的措施。
VVs 354-— 2011
11.5 血管、神经、气管、食道损伤
常见的此类并发症有:
a) 脊髓损伤;
b) 硬膜破裂;
c) 喉上和喉返神经损伤;
d) 颈动脉和椎动脉损伤;
e) 气管和食道损伤等。
一旦发生此类并发症,应首先分析病因,及时请相应科室会诊,采取有效的诊断和治疗措施。
i1.6 颈椎人工间盘周围感染
感染是颈椎人工间盘置换术后严重的并发症。综合患者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以及影像学资料
有助于明确诊断。感染的治疗原则在于正确使用抗生素和彻底清创。如果非手术治疗感染不能控制,
则需要手术清创,必要时取出假体,并行相应组织培养获取感染病原体,并行药敏试验以指导抗生素的
应用。
术前应积极治疗患者存在的各部位隐匿感染,术中严格遵循无菌原则并精细操作,预防性应用抗生
素等均为必要的预防措施。
11.7 其他并发症
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必要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12 颈椎人工间盘置换术后康复和随访
颈椎人工间盘置换术后康复和随访包括:
ω 针对患者个体制定有效的康复计划,能够促进颈椎活动度和神经功能的快速恢复;
b) 康复治疗应从术前开始,向患者介绍相关知识,制定恰当的目标,使得患者术后能够更好地配
合康复治疗;
c) 术后颈椎康复包括:指导患者早期进行颈椎活动、相应的身体锻炼,重视对患者的心理教育;
d) 制定严格的随访制度。定期随访非常重要,可早期发现问题并给予及时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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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午找相关内容,只找到一些什么是卫生行业标准之类的文章,也贴上,以便和我一样不知道什么事卫生行业标准?如何区分?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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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机构(组织)的分类原则、分类、代码结构及编码方法等。
1.2 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业管理、卫生机构分类、卫生统计与信息咨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2402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3 卫生机构(组织)定义
卫生机构(组织)是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医学教育等卫生单位和卫生社会团体。不包括卫生行政机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所属卫生机构(组织)。
4 分类原则
4.1 分类原则参照GB/T4754和其他有关国家标准。
4.2 按照国内通行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同质性原则划分机构类别。
4.3 与我国现阶段卫生机构发展状况相适应。
4.4 医疗机构分类参照1994年国务院第149号令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配套文件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 卫生机构分类
卫生机构按行政区划、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卫生机构(组织)类别和机构分类管理四类属性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2-2-5 批准           2002-5-1 实施
                              WS218-2002                                    
5.1 行政区划和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完全引用国家标准和通用统计分类。
5.2 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系卫生机构分类的主体。卫生机构(组织)按
类别分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医学科学研究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健康教育所(站)、其他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16大类,大类下面根据需要再划分为中类和小类。
5.3 机构分类管理划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三类。
6 卫生机构代码
6.1 代码结构
卫生机构(组织)代码由22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包括9位组织机构代码和13位机构属性代码。机构属性代码由行政区划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和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四部分组成。卫生机构代码表示形式如下:
          组织机构代码    机 构 属 性 代 码
          XXXXXXXX - X    XXXXXX XX XXXX X
本体代码_____|       |  |         |      |     |     |___机构分类管理代码
连字符_____________|  |         |      |     |_______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
校验码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经济类型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区划代码
6.2 编码方法
     6.2.1 组织机构代码由8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1位校验码组成,引用GB/T 11714。组织机构代码为每一单位始终不变的、唯一的法定代码,除代表某一机构外,无任何其他含义。有关部门也将“组织机构代码”称为“法人代码”。
      6.2.1.1 全国绝大部分卫生法人单位已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尚未办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除外),依据属地原则从当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此证,以取得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6.2.1.2  GB/T 11714规定“PDY00001- PDY99999”为自定义区,供各行业编制内部组织机构代码用,不作为行业间信息交换的依据。因此,执业的非独立法人医疗机构代码由卫生行政部门赋予,其编码规则如下:
a. 代码结构为“PDYXXXXX - X”。其中“PDY”固定不变;“XXXXX”系五位数字码,从00001-99999,由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顺序统一编号;“X”系校验码,计算方法与法人代码一致。
     b.“机构代码”+“行政区划代码”作为这类机构不变的、唯一的法定代码。已经注销(撤销)的机构代码应予废置,不得重新赋予其他机构。
     6.2.2 机构属性代码共13位,由6位行政区划代码、2位机构登记注册类型代码、4位卫生机构类别代码、1位机构分类管理代码四部分组成。
6.2.2.1 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数字组成,完全引用GB/T2260。
6.2.2.2 经济类型代码由2位数字组成,部分引用GB/T12402。引用原则如下:
a.卫生行业经济类型较为简单,本标准仅引用大、中类两位代码。
b.目前,国家政策不允许设立下列经济类型卫生机构,故本标准暂不使用相应代码,即:“15 有限责任(公司)”、“23 港、澳、台独资”、“24 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9 其他港、澳、台投资”、“33 外资”、“34 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9 其他国外投资”。
6.2.2.3 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系本标准的主体代码,由4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见附录A)。本标准采用线性分类和层次编码法,将卫生机构(组织)按其服务性质划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
a.大类用一个英文字母编码,即用字母ABC…顺次代表不同大类。为避免字母“I”和数字“1”混淆,大类不使用字母“I”。
     b.中类、小类依据等级制和完全十进制,用2层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中类由一位数字表示,从 1开始按升序编码,最多编到9。小类由三位数字表示,第一位码表示中类数码;第二、三位为小类数码,从10开始按升序编码。如“A”表示大类“医院”,“A5”表示中类“专科医院”,“A511”表示小类“口腔医院”。                                 
             c.如果中类不再细分,则它们后面的代码补“0”直到第四位。
             d.个别卫生机构小类下面再细分类,则按细分类编码,不编“XXX0”代码。例如:各类中医专科医院不编代码“A220”,应根据其类别在“A221
        -A229”中选择代码。
          e.小类尽可能留有一定空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目需要。
     6.2.2.4 机构分类管理代码由1位数字组成(见附录B)。
7 分类代码表
7.1 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表见附录A(规范性附录)
7.2 机构分类管理代码表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8 新旧标准对照表见附录C(资料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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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觉得这些标准还没有下发,比如“WS288-2008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9-2008霍乱诊断标准”都是2008年下发并实施的,2011年强制执行的这些应该还没有具体内容,待12月执行时就有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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