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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单采血浆时间间隔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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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0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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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办医政函〔2011〕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目前部分地区对两次单采血浆时间间隔存在不同理解,执法标准不尽相同。为统一标准,易于执行,经研究,现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30条第三款规定解释如下:

  两次供血浆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4天,系指从供浆员施行供浆行为的第2天算起,至第15天为间隔时间,第15天为再次供浆的最早时间。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链接: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89/201105/515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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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0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蓝鱼o_0

发现这个帖子发的地址不对,不好意思!请哪位斑斑帮我移动下,顺便删除我的回复水贴!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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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的版块版主空缺,请在站内发短消息给管理员或者超级版主请他们帮你移动,其他版主没有权利帮你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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