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院关于职业暴露的相关规定
一、 预防发生职业暴露的措施:
1、 医务人员血液体液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试验、护理工作中意外被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病毒感染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粘膜,或者是被污染的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病毒感染的情况。
2、 医务人员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预防措施。
3、 任何医护人员发生血液、体液职业暴露(刺伤、割伤、粘膜接触等),应迅速报告院感科。
4、 院感科应迅速了解患者的情况、发生职业暴露的经过,指导医务人员做好血液、体液职业暴露个案登记。
5、 对发生职业暴露风险较大的情况,在诊治前应对患者进行相关检测。
6、 检验科发现HIV初筛阳性患者,应立即通知临床科室、与金华市疾控中心联系进行确诊检测。
7、 医务人员接触病原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1) 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检验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2)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双手重新盖帽,如需盖帽只能单手盖帽;禁止用手直接接触污染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3) 手术中传递锐器建议使用传递容器,以免损伤医务人员。
(4) 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透的利器盒中,以防刺伤。
(5) 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护理和实验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或者手消毒。
(6) 在诊疗、护理、检验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7) 处理污物时,严禁用手直接抓取污物,尤其是不能将手伸入到垃圾袋中向下压挤废物,以免被锐器刺伤。
(8) 所有被血液、体液污染的废弃物均焚烧处理。
8、 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局部处理措施
(1) 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 如有伤口,应当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用肥皂水和流动水进行冲洗。
(3) 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0%的酒精或者0.5%的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二、 发生锐器伤的处理流程(详见表一)
三、 职工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
1、 立即局部处理。
2、 立即报告院感科、防保科。
3、 若患者为乙肝、HIV、梅毒患者或无以上检验结果的,院感科立即给发生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开具乙肝、HIV、TPPA+RPR检测,立即采血化验,检测相应项目。
4、 如患者尚无乙肝、HIV、梅毒检测结果,患者的主管医师应立即给患者进行乙肝、HIV、梅毒检测。
5、 如为HIV职业暴露,应注意保密,并向分管院长和市疾控中心报告,由疾控中心进行暴露级别评估及预防治疗方案制定、随访的指导。
6、 发生职业暴露职工享受医院给予的待遇
(1) 发生乙肝职业暴露时给予当天、3个月、6个月三次免费乙肝三系检测,暴露者若HBsAg-,HBsAb-时,给予乙肝免疫球蛋白和乙肝疫苗接种。
(2) 梅毒职业暴露:给予当天、三个月免费TPPA+RPR检测两次,苄星青霉素240万单位注射每周一次,治疗三周。
(3) HIV暴露者给予当天、第四周、第八周、第12周、及六个月时进行HIV检测。预防性治疗药物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
(4) 审核程序:一旦发生职业暴露当事科室科主任/护士长上报院感科,院感科到场确认,填写锐器伤登记表,上报分管院长同意,方可享受。
(5) 新职工入院体检时发现HBsAg-,HBsAb- 者,给予乙肝疫苗全程接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