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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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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7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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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和可以开展相关检测的行业有:
  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2.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要求,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3.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血站质量管理规范>“8·4”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69号)要求,血站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对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阴性者,征求本人意见后,应当免费进行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种。”(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2011年2月17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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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道该怎么执行了?我院的重点部门工作人员每年检查乙肝、丙肝,根据情况免费注射乙肝疫苗。如果新说法不在其范畴内,恐怕在争取这部分职业防护经费就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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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的。既然是强调双向防护,乙肝表抗阳性的人我们有权利停止他手术吗?被HIV阳性患者针刺伤的医务人员既然是处于窗口期,理论上应该停止有创操作吧?我们有这个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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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1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9楼:表面抗原阳性的可以做外科医生吗?如果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外科医生发生了职业暴露怎么办?
没有依据表明表面抗原阳性的不可以做外科医生。另外,本来就是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即暴露前自身已感染了乙肝病毒,我认为那就不存在因乙肝暴露而感染乙肝病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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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问题是发生了职业暴露,病人安全如何保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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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可是一个敏感的问题,我就知道外科医生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不少,其中还不少是大主任,难道院感科有权不让他们上手术台!!!这样老大就要找你们的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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