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58条: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医疗机构免责项中则是画了个看上去很美的饼: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举了个例子:一烧伤伴气道灼伤患者来诊,在诊室内因情况紧急用了一把不是"灭菌处理"的剪刀剪开气管,但过后感染了,责任?? 因为这款中是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虽然当时紧急,但你的诊疗的合理性应该是全面的.所以不剪病人死了,剪病人得救了但因为这把剪刀你可能要赔了.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这个不必要是由谁来鉴定?漏诊了又怎办?举例:谁说感冒不能做CT?如果你是脑炎改变了呢?所以可能出来出现的情况是:宁可有"不必要"的嫌疑,万不可漏诊.
律师给出的医疗纠纷防范要诀:
1、把握语言关口,避免“祸从口出”
2、重视病历记载,避免证据死结
3、妥善保存证据,避免良心贬值
4、落实核心制度,避免实质过错
5、加强岗位协作,避免错上加错
6、赢得患者信任,避免华佗悲剧
7、慎重对待熟人,避免破例惹祸
8、强化全员责任,避免城门失火
从这位曾行过医的律师给出的要诀看出,以上8项字字铮言。一个现在的“门外汉”尚且能如此总结出来,门内汉们是否更应好好思考?
不要抱怨那些在临床一线奋斗的兄弟姐妹,临床工作的繁重使他们在这方面的思考时间少些,我们这些管理者就要象传教士那样做好培训宣传工作,这是我们的工作,我们做这些就象他们做临床诊疗一样是本职工作是份内的事。要求别人象我们一样的掌握好院感的东东那我们这些人还要做什么!
是严重挑战,但仔细想想,是不是机遇呢?
我们一直在抱怨大家不重视感染控制。那么怎样才会重视呢?
其实国际上也有因为医院感染赔大钱的官司,而且这些巨额赔偿的官司,促进了对感染控制的重视。
中国近年来为什么医院对感染控制重视了?还不是因为暴发事件让一些人丢了乌纱帽吗!
当然,我们也不希望整天因为官司来干扰我们的日常工作,作为专家希望在制订标准或解释政策的时候,考虑医院的利益,但国内因为医院感染打官司是迟早的事情,大家需要有思想准备,也可以给临床医务人员洗洗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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