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工程
7.1 电气系统
7.1.1 处理厂供电方式应根据用电要求,与当地电力部门协商确定。
7.1.2 处理厂蒸汽处理设备用电负荷为AC380/220V,负荷等级为三级。
7.1.3 处理厂应设直流配电装置及不间断电源系统供仪表、计算机监控及控制系统的应急电源。
7.1.4 照明设计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有关规定。正常照明与事故照明应采用分开的供电系统,并宜采用下列供电方式:
(1) 事故照明宜由蓄电池组供电。
(2) 处理厂房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间以及远离处理厂房的工作场所的事故照明,宜采用自带蓄电池应急灯。
(3) 厂房内安装高度低于2.2m 的照明灯具,宜采用24V 电压供电。
(4) 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24V,在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金属接地面上工作时,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12V。
7.1.5 处理厂房及辅助厂房的电缆敷设,应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
7.1.6 处理厂应设置通讯设备,保证厂区岗位之间和厂内外联系畅通。
7.2 给水、排水和消防
7.2.1 给水
7.2.1.1 厂区室外和室内给水管网宜采用生产、生活、消防联合供水系统。
7.2.2 排水
7.2.2.1 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7.2.2.2 雨水量设计重现期应符合国家《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中的有关规定。
7.2.2.3 厂区清洗、消毒产生的废水、作业区初期雨水以及本标准第6.6.1 款中经过消毒处理后的废液等应按医疗机构产生污水处理,并应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7.2.2.4 污水排放前应进行再次消毒,消毒剂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选用,消毒工艺设计除应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7.2.2.5 厂区生活污水及其他非医疗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7.2.3 消防
7.2.3.1 高温蒸汽处理厂房的生产类别应属于丁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贮存库的生产类别应属于丙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2.3.2 高温蒸汽处理厂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并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的有关规定。
7.2.3.3 高温蒸汽处理厂房的安全疏散,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的有关规定。
7.2.3.4 高温蒸汽处理厂房内部的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中的有关规定。
7.3 采暖通风与空调
7.3.1 建筑物的采暖通风和空调设计应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中的有关规定。
7.3.2 高温蒸汽处理厂房宜采用机械强制通风,以保持良好的通风环境。
7.3.3 处理车间以及贮存间排出的空气应进行适当处理后排放,并宜设置事故排气系统,以便提供充足的通风条件。
7.4 建筑与结构
7.4.1 处理厂主要生产设备应布置在封闭的车间内。卸料、贮存、转运、输送和上料系统必须设置在有屋盖的车间内。
7.4.2 处理厂的暂时贮存库应采取微负压设计,并保证新风量30m3/人?小时。
7.4.3 厂区建筑的造型应简洁、实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厂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设备布置要求,同时宜考虑今后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的可能性。生产区与生活服务区之间应有隔离。
7.4.4 厂房平面设计应组织好人流和物流线路,避免交叉。
7.4.5 厂房楼(地)面的设计,除满足工艺使用要求外,还应符合《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中的有关规定。贮存设施墙面应方便进行清洗消毒,控制室地面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7.4.6 厂房采光设计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中的有关规定。
7.4.7 严寒地区的建筑结构应采取防冻措施。
7.4.8 大面积屋盖系统宜采用钢结构,并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中的有关规定。屋顶承重结构的结构层及保温(隔热)层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设保温层的屋面应有防止结露与水汽渗透的措施,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的有关规定。
7.4.9 医疗废物卸料、贮存设施应进行地面防渗处理,并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7.4.10 厂房结构设计应满足《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中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其他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要求。
7.4.11 厂区应进行地质勘察,地质勘察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中的有关规定。
7.4.12 楼(地)面活荷载取值应根据设备安装、检修和使用要求等确定,同时应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中的有关规定。
7.4.13 处理厂的结构构件,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要求,按使用工况分别进行承载能力及稳定、疲劳、变形、抗裂及裂缝宽度计算和验算;处于地震地区的结构,还应进行结构构件抗震的承载能力计算。同时应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的有关规定。
7.4.14 地基基础的设计应按国家《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和《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必要时还应进行稳定性计算。
7.5 厂区道路
7.5.1 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
7.5.2 处理厂的道路应能到达主要构筑物和建筑物。车行道宜布置成环状,以便回车。
7.5.3 处理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0m。主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m,人行道一般取1.5~2.0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7.5.4 临时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口或入口附近处。
7.6 绿化
7.6.1 厂区的绿化布置应符合总图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污染区应尽可能减少绿化。
7.6.2 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
7.7 清洗消毒
7.7.1 处理厂应设置清洗消毒设施用于医疗废物转运车、周转箱及其它医疗废物运送工具的清洗消毒。
7.7.2 清洗消毒可参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在社会车辆清洗场所清洗医疗废物转运车。
7.7.3 清洗消毒工艺的设计应本着易于操作、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应对与消毒剂发生接触后的车辆等金属物品用清水进行清洗,以免发生设备车辆腐蚀问题。
7.8 其他辅助设施
7.8.1 处理厂应具有全厂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与小修任务及工厂设施突发性故障时的应急处理功能。设备的大、中修宜通过社会化协作解决。
7.8.2 处理厂应配备必需的机械工具、搬运设备和备用品、消耗品。
7.8.3 处理厂应配备突发事故应急所必需的设备、物品和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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