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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河北省卫生厅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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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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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4-21 15:42  来源:  


冀卫医〔2010〕50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管道局卫生处,武警河北省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对血液透析室实行准入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以安徽、山西等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因血液透析感染丙型肝炎的医疗安全事件为戒,进一步加强管理,强化质量安全意识,规范操作,落实责任,消除隐患,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二、认真学习,自查自纠。各医疗机构(含中医机构、中西医结合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按照《基本标准》要求,立即对本机构设立的血液透析室进行自查整改,做到布局规划合理,诊疗流程规范,人员、设备设施配备到位,培训、进修到位,规章制度健全。达到《基本标准》要求的,要及时向登记注册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三、落实标准,严格准入。各地要严格执行《基本标准》,组织专家对申请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严格准入标准,实地检查验收和考核,对达到《基本标准》的予以登记注册,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下登记“血液透析室”及血液透析机数量,并录入“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设置或血液透析机数量发生变化的,及时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现已设立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和登记注册手续,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关闭。未经登记注册机关许可,任何机构不得设立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服务。

  四、加强质控,强化督导。各地要加强对血液透析诊疗服务的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通过评价和质量控制分析,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保证血液透析工作质量和安全。要加强执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规范执业行为。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到位。自2010年9月至12月,各地要集中开展血液透析管理工作的集中清理整顿,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血液透析活动的医疗机构。

  各市卫生局务于2010年9月8日前上报辖区内经登记注册允许设立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活动的医疗机构名录(除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2010年12月底前上报集中清理整顿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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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mache


    每次教训后都使管理进一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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