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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最高法:医生大量开药致严重后果将追究刑责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4-9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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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最高法院刑二庭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具体贯彻作出了说明,其中明确了普通医生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界限,4种情形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医生收受回扣案件,高法刑二庭给出了具体的法律界限,明确4种情形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受回扣数额大的;明知药品伪劣,但为收受回扣而要求医院予以采购的;为收受回扣而给病人大量开药或者使用不对症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收受回扣造成其他严重影响的。

  高法刑二庭还明确了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宜以受贿处理。刑二庭要求,对于收受财物后于案发前退还或上交所收财物的,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不同处理: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因其受贿故意不能确定,同时为了感化、教育潜在受贿犯罪分子,故不宜以受贿处理;对于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因受贿行为既已完毕,且无主动悔罪之意思,故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记者邱伟)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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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9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zhangfh


    关于"收受回扣数额大的;明知药品伪劣,但为收受回扣而要求医院予以采购的;为收受回扣而给病人大量开药或者使用不对症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收受回扣造成其他严重影响的。"界限非常难定,给那些领导及法官有很大的空间,这本身易产生腐败.量刑最好能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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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9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医生收受回扣案件,高法刑二庭给出了具体的法律界限,明确4种情形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受回扣数额大的;明知药品伪劣,但为收受回扣而要求医院予以采购的;为收受回扣而给病人大量开药或者使用不对症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收受回扣造成其他严重影响的。"
好啊!不过要有部门执法检查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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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9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这之前,对于以上4种情形是怎么界定、定罪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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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9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定罪的界限不明显。很难控制执法人员的空间。又怎能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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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9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的收入很大一部分靠药品回扣,但正真追究刑责的有几个,如果动不动严格追究医生的刑事责任,医生的执业压力将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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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9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家就有医生,但我还是认为医生开回扣药处理越重越好,那是卖良心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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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9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生的职业道德何在?本来病人患病就够痛苦了,还要增加他(她)们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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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9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的药品回扣经常讲,但真正追究刑责的有几个?为什么扼制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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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9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要针对医生,对于受贿或回扣的所有人都要有金额界定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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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HBTSKLYY


    5000元是受贿和违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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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雪后追梦


    造成的细菌多重、泛、全耐药的危害,比追究刑事责任更大危害?医院感染的危害罪过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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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职业管理与司法管理,本来就是一条绳子上的两个蚂蚱,形成合力方成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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