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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性、药物性医废管理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4-1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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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性、化学性医废在医废管理办法中是这样说的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既然这些医废的处置有专门机构或规定,那么,我们院感科还对这些医废的处置进行监督吗?我们是不是只需对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废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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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觉得应该由药剂部门、放射科等部门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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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4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想,院感科应该主要管会造成感染的医废,放射用的医废对社会会造成毒性等危害,影响环境,是不是应该由总务科负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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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4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您说的有道理,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解释“对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提供指导”;这说明,院感办也要参与废物的管理,不是一点责任也没有,您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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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4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最主要的责任应在总务科或其他部门(药物性、化学性),当然,在处置中我们应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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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疗废物的管理是院感科的责任,必须监督所有医疗废物处理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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