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657|回复: 3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3-26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登录,享用更多感控资源,助你轻松入门。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
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

卫办医政发〔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乙肝项目检测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落实《通知》精神,现就加强医疗机构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委托,提供入学、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于需要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检测。
二、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三、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因医学目的进行乙肝相关项目检测的,应当在检测前做好对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加强对有关检测结果报告单的管理,保护患者隐私。
四、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开展的入学、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项目以及检验报告、体检报告的管理进行检查,确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3-30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疗机构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委托,提供入学、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
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
因医学目的进行乙肝相关项目检测的,应当在检测前做好对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加强对有关检测结果报告单的管理,保护患者隐私。
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4-11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精神,为医疗机构对规范乙肝项目检测做出了明确规定。
确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29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点部门员工每年体检,血源性病原体接触员工应该检查乙肝、梅毒、丙肝、艾滋等,尤其是手术医生,更应该检查啊,按这文件要检测还得报卫生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