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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地方标准供参考
DB4401/T 252-2024《医疗废物暂存间卫生管理规范》,广州市地方标准
5 建设要求
5.1 选址
5.1.1 暂存间的选址应运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因条件限制无法运离的,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设有各自的通道。
5.1.2 暂存间的选址应便于医疗废物的装卸、装卸人员及运送车辆的出入。暂存间宜开设专用于医疗废物交接的出入口,并在装车区域设合理面积的暂时堆放点。
5.2 场地
5.2.1 应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地面及不低于1.0 m高的墙裙应进行防渗处理。
5.2.2 场所内墙面、地面、天花板应平整,不应存在洞穴或缝隙。
5.2.3 设有 100-499张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暂存间使用面积宜≥20 m2;床位数量≥500 张的,暂存间使用面积宜多40 m2,且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 张床位,暂存间使用面积宜增加 20 m2。
5.2.4 存放能力应不低于诊疗高峰 2天的医疗废物产生量。
5.2.5 暂存间内应根据医疗废物种类,设置不同的区域,分区存放医疗废物。
5.2.6 地基高度应确保不受雨洪冲击或浸泡;室内净高宜不小于 2.4 m。
5.2.7 她面应有良好的排水性能和排污条件,易于清洗和消毒,处于主风向下风位置,远离高压线、高温高压设施设备等。
5.2.8 暂存间宜设置存放工具区域、登记资料办公区,以及工作人员更衣、沐浴场所的生活区。
5.3 设施与设备
5.3.1 应有严密的封闭防盗措施,无人时应上锁;可开启的窗应安装铁栅栏和纱窗。
5.3,2 应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和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可安装防鼠板、纱门纱窗,灭蝇灯、水道口金属细网等装置。
5.3.3 产生病理性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的设施设备。
5.3.4 对医疗度物不能做到日产日清的,暂存间宜配有降温设备,以保证其医疗废物不因环境温度过高而产生异味,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5.3.5 应避免阳光直射暂存间内。配置良好的照明设备和通风条件。
5.3.6 应按 WS/T 367 的有关规定配备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和紫外线灯。
5.3.7 应在场所内或外设置供水设施,以供场所和运送工具清洁用,洗手池水龙头为非接触式。.
5.3.8 依据医疗废物产量配备足够数量的专用周转箱/桶用以暂存医疗废物。
5.3,9 应配置医用外科口罩及以上级别的口罩、乳胶手套、橡胶手套、防护面罩、防水围裙等必要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
5.3,10 宜在场所内配置医疗废物称量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