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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暴露/职业接触,不同的文献或者规范里面的定义略有不同,比如
1、《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通过眼、口.鼻及其他黏膜、破损皮肤或非胃肠道接触含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状态。
2、《艾滋病职业暴露预防手册》(人民卫生出版社):HIV职业联露是指工作人员,如实验室技术员、医生、护士、护理员、警察,监狱管理人员等,在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及有关工作中,意外地被HIV 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非胃肠道黏膜,或被含有HIV 的血液、体被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而导致有被HIV 感染可能性的情况。
3、《口岸传染病防控人员职业暴露处置规范(DB14/T 2765-2023)》:职业暴露指工作人员在口岸现场实施样本采集、样木移运、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等环节,被可能含有国境口岸重点关注传染病病原体的血流、体液、鼻咽拭子等样本污染了皮肤、粘膜,或被含有以上样本的针头、锐器刺破皮肤,或因工作人员口罩、面罩等防护用品脱落导致的呼吸道暴露等可能被感染的情况。
4、《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国卫办疾控发〔2015〕38号):本规定适用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等因职业活动发生以下导致感染或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 (一)被含有艾滋病病毒血液、体液污染的医疗器械及其他器具刺伤皮肤的; (二)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的; (三)被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生物样本、废弃物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的;(四)其他因职业活动发生或可能感染艾滋病的。
5、《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这些规范、指南和文献中,有的明确指出是破损皮肤,有的则没有明确是破损皮肤还是完整皮肤。
破损皮肤接触了血液、体液属于职业暴露似乎没有争议,但完整皮肤接触了血液、体液到底是不是职业暴露呢?是否需要追踪监测?在某个感控群里面,不同的老师有不同的见解:
A:完整皮肤被污染,不属于职业暴露,只需要用流动水进行冲洗清洁即可,不需要追踪监测;
B:完整皮肤暴露指的是高致病性病原体,而HIV、HBV、HCV不算,也就说完整皮肤接触了以上这几个病原体,不属于职业暴露,不需要追踪监测
C:由于临床医护人员对HIV有恐慌心理,鉴于人性化关怀和风险风险评估的原理,暴露于HIV可以按照职业暴露进行管理,定期追踪监测,但无需预防用药;
D、完整皮肤接触了血液,理论上是没有感染风险的,但是如何评价皮肤完整,实践中没有操作性,因为一旦是接触了HIV,一部分暴露者由于恐慌心理,就无法确定皮肤是否完整
在临床实践中,面对完整皮肤接触了血液、体液,大家是如何管理的?是针对不同病原体管理要求不同吗?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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