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医函〔2019〕480号
《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试行)》
六、侵入性器械/操作相关感染防控制度
(一)侵入性器械相关感染防控制度。
1.涵义。是诊疗活动中与使用侵入性诊疗器械相关的感染预防与控制活动的规范性要求。
侵入性诊疗器械相关感染的防控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血管内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呼吸机相关肺炎和透析相关感染的预防与控制。
2.基本要求。
(1)建立本机构诊疗活动中使用的侵入性诊疗器械名录。
(2)制订并实施临床使用各类侵入性诊疗器械相关感染防控的具体措施。
(3)实施临床使用侵入性诊疗器械相关感染病例的目标性监测。
(4)开展临床使用侵入性诊疗器械相关感染防控措施执行依从性监测。
(5)根据病例及干预措施依从性监测数据进行持续质量改进。
(二)手术及其他侵入性操作相关感染防控制度。
1.涵义。是诊疗活动中与外科手术或其他侵入性操作(包括介入诊疗操作、内镜诊疗操作、CT/超声等引导下穿刺诊疗等)相关感染预防与控制活动的规范性要求。
2.基本要求。
(1)建立本机构诊疗活动中所开展手术及其他侵入性诊疗操作的名录。
(2)制订并实施所开展各项手术及其他侵入性诊疗操作的感染防控措施,以及防控措施执行依从性监测的规则和流程。
(3)根据患者病情和拟施行手术及其他侵入性诊疗操作的种类进行感染风险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采取针对性的感染防控措施。
(4)规范手术及其他侵入性诊疗操作的抗菌药物预防性使用。
(5)实施手术及其他侵入性诊疗操作相关感染病例目标性监测。
(6)开展手术及其他侵入性诊疗操作相关感染防控措施执行依从性监测。
(7)根据病例及干预措施执行依从性监测数据进行持续质量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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