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蓝雨澜风 于 2023-3-28 16:44 编辑
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wS/T 510—2016 7.7.4︰碘伏.复合碘消毒剂,季铵盐类﹑氯己定类、碘酊﹑醇类皮肤消毒剂应注明开瓶日期或失效日期﹐开瓶后的有效期应遵循厂家的使用说明,无明确规定使用期限的应根据使用频次﹑环境温湿度等因素确定使用期限,确保微生物污染指标低于100 CFU/mLl。连续使用最长不应超过7 d;对于性能不稳定的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配制后使用时间不应超过24 h。
黏膜消毒剂通用要求GB 27954—2020
4.4.1黏膜消毒剂应无菌,其生产过程应有灭蔑程序,
4.4.2使用中黏膜消毒剂细菌菌落总数应小于或等于10 CFU/mL,霉菌和醇母菌应小于或等于10 CFU/ mL,常规检测时不得检出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使用中怀疑受到致病微生物污染时,应做相应目标微生物检测,且不得检出。
皮肤消毒剂通用要求GB 27951—2021(已有新版,代替2011)
5.2.1微生物污染指标 完整包装产品菌落总数≤10 CFU/mL(g),霉菌和酵母菌≤10 CFU/mL(g),不得检出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等致病性化脓菌;破损皮肤使用的消毒剂应无菌。
7使用方法 使用中皮肤消毒剂菌落总数≤50CFU/mL(g),霉菌和酵母菌≤10 CFU/mL(g),不得检出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使用中破损皮肤消毒剂应符合出厂要求;怀疑感染与皮肤消毒剂有关时,应进行目标微生物检验,有污染时不得使用。适用于皮肤擦拭,冲洗.喷洒,常用皮肤消毒剂推荐使用剂量与方法见附录B。
故,按新标准以及高标准执行,而且皮肤和黏膜的标准不同:黏膜消毒液未开封应是无菌,使用中染菌量≤10cfu/ml。皮肤消毒剂未开封染菌量≤10cfu/ml,使用中染菌量≤50cfu/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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