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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截肢的肢体以及引产的死亡胎儿,纳入殡葬管理”。是否应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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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6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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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关于征求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中有规定“患者截肢的肢体以及引产的死亡胎儿,纳入殡葬管理”。正式文件未见出台,是否应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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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6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正式实施的规范和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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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8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征求意见稿)
就是说明还没正式规定,正在看看各地的态度、意见,没意见才下发,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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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7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4.3.1 医疗废物焚烧厂接收并处置经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手术或尸检后能辨认的人体组织、器官及死胎宜送火葬场焚烧处理。”,不过好像废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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