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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老师有疫情防控法律责任提醒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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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2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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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老师有疫情防控法律责任提醒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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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3 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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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3 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白天使 发表于 2020-5-23 07:19
疫情防控法律责任告知书-保山市司法局 http://snapshot.sogoucdn.com/websnapshot?ie=utf8&url=http%3A%2F% ...

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法律责任风险的告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福建省、南平市和我市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全力保障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绝接受隔离、传播疾病、散布谣言等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向社会公众告知 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当政府工作人员和医务工作者通过电话、微信、上门等方式向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湖北武汉等重点区域返乡人员了解情况的时候,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同时,一旦发现有来自重点区域的人员没有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或居家隔离的,周边群众应及时给予劝诫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如抗拒隔离、以暴力方式逃避隔离等,可能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六、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或故意传播疾病,危害公共安全的,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可能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望全体市民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防控指挥部公告的规定,共克时艰,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武夷山市司法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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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25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小白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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