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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热门诊设置管理和医疗机构实验室检测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263号 来源丨感控新青年 一、规范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设置
(一)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原则上均应当设置独立的发热门诊,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管理,本地发热门诊设置情况要向社会公开。
(二)发热门诊应当设置在医疗机构内相对独立的区域,与普通门(急)诊相对隔离。发热门诊应当有醒目的标志。应当有患者专用通道和医务人员专用通道,各通道设有醒目标志。普通门(急)诊的显著位置也应设有引导标识,方便发热患者根据标识指引抵达发热门诊。
(三)发热门诊应当至少设有诊室、处置治疗室、隔离留观病区(房)、医务人员更衣室、医疗废物暂存点等功能用房和区域,其中诊室应当设置3间以上(包括成人诊室、儿童诊室、备用诊室);卫生间应当为发热门诊患者专用,隔离留观病区(房)要独立设置卫生间。发热门诊的各类功能用房应当具备良好的灵活性和可扩展性。
(四)发热门诊要安排一定数量有临床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需经过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常见传染病(包括新冠肺炎等不明原因肺炎)诊疗常规和医疗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等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热门诊医护人员数量要能满足日常工作要求且应当根据疫情形势和发热患者就诊人次进行动态调整。
二、规范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管理
(五)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预检分诊。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原则上急性发热患者首诊地点应为发热门诊。发热门诊患者考虑因传染病发热的,要采取全封闭的就诊流程,原则上从挂号、就诊、交费、检查、取药等诊疗活动能全部在该区域完成。
(六)发热门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医生不得拒诊、拒收或推诿任何发热患者。医生在接诊过程中要询问患者的临床症状,如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以及流行病学史,并安排必要的检查。对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患者,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报告和隔离,尽快转入定点医院进一步诊断治疗,不得擅自允许患者自行转院或离院。
三、加强发热门诊感染预防与控制
(七)发热门诊内部要加强和落实医疗机构分区管理要求,合理划分清洁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要强化对不同区域的管理,避免各个分区的交叉污染。发热门诊所有区域和诊室内部都应当加强通风,如使用机械通风,应当控制气流方向,由清洁侧流向污染侧。发热门诊要设置独立的空调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
(八)发热门诊应当配备符合要求、数量充足、方便可及的医用防护用品,医务人员穿、脱防护用品的区域要分开。发热门诊出入口应当设有手消毒剂、洗手池等手卫生设施。发热门诊应当有为患者及陪同人员提供获得医用外科口罩的条件,并指导其正确佩戴。留观患者转出后,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进行终末处理。
(九)发热门诊医务人员开展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要求做好防护。进出发热门诊和隔离留观病区(房),要严格按照要求正确穿脱个人防护用品和进行手卫生。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全员培训,全体工作人员经穿脱个人防护用品和手卫生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四、提高医疗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
(十)三级综合医院均应当建立符合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标准的临床检验实验室,具备独立开展生化、免疫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条件。如设备条件不足、流程不规范、具备资质的核酸检测人员数量不够、物资储备不足,要尽快进行改造补充。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二级综合医院也应当完善相关配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支持,指导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实验室备案,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开展生物安全培训和教育,落实生物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