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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关于疫情期间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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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6 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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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关于疫情期间防护服使用建议的通知



工信明电〔202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的防护服使用提出如下建议:
  一、各地方要合理配置和分级使用防护服,把有限的资源用好,重点保障医疗机构使用。防护服在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有严格微生物指标控制的场所,以及隔离病区(房)、隔离留观病区(房)使用,其他区域原则上不使用。
  二、针对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有严格微生物指标控制的场所,优先使用符合国标(GB19082)的一次性无菌医用防护服。符合国标的一次性无菌医用防护服供给不足时,可以按顺序使用在境外上市符合日标、美标、欧标等标准的一次性无菌医用防护服(所需证明材料包括: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证明和检测报告、无菌证明、企业做出质量安全承诺等)。
  三、针对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符合国标的医用防护服供给不足时,可使用在境外上市符合日标、美标、欧标等标准的医用防护服(所需证明材料包括: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证明和检测报告、企业做出的质量安全承诺等),以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关于疫情期间防护服生产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7号)中规定的“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
  各地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参考本建议制定本地区的防护服使用指南,做好防护服的分类管理和分级使用,避免低配高用。以上措施属于此次疫情防控期间的临时应急措施,疫情结束后自行解除。
  联系人及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曹庭瑞010-68205660  13601099190
  曹学军010-68205659  13901282506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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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6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防低配高用和高配低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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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6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符合国标的医用防护服供给不足时,可使用在境外上市符合日标、美标、欧标等标准的医用防护服(所需证明材料包括: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证明和检测报告、企业做出的质量安全承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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