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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丙型肝炎病毒(HCV-RNA)检测结果转阴患者血液透析管理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0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
为做好患有丙型肝炎的血液透析患者丙型肝炎病毒(HCV — RNA)检测结果转阴后的透析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我委制定了《丙型肝炎病毒(HCV—RNA)检测结果转阴患者血液透 析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丙型肝炎病毒(HCV—RNA)
检测结果转阴患者血液透析
管理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急、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在接受血液透析治疗期 间达到治愈标准(HCV — RNA低于检测下限值)后的血液透析管理。
急性、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其治愈可以采用HCV — RNA检测 结果判定。在抗病毒治疗结束后12周和24周,用高灵敏试剂检 测HCV—RNA低于下限值(<15IU/ml),为持续病毒学应答(SVR),即达到治愈标准。
一、 患者HCV—RNA检测结果转阴初期
自患者HCV —RNA检测结果首次报告转阴之日起6个月内,患者继续在隔离透析区透析,但相对固定透析机位,并在该患 者每个透析日将其安排在该机位第一个进行透析。透析前严格按 照透析机使用说明对透析机进行消毒,对透析床单元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要求进行清洁、消毒,更换相应的物品,并做好记录。 期间应当监测其HCV—RNA,直至达到治愈标准。
二、 监测HCV — RNA持续阴性达到6个月以上
可安置于非隔离区进行透析。相对固定透析机位,合理安排 机位顺序。透析结束后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透析机和透析床单元的清洁与消毒。
三、其他要求
为监测再次感染丙肝病毒,由隔离区转入非隔离区的患者应 当每6个月检测一次HCV—R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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