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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废物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2.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3.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要求。
(1)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2)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3)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4)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5)易于清洁和消毒;
(6)避免阳光直射;
(7)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 “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8)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9)医疗废物交由山东天蓝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集中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5年。
(10)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11)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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