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科/感染科没有生活废物吗?
有些人认为没有,相关法规有明确要求,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并不怀疑这点,在各种检查中将其奉为圭臬。近期感染科有提及上级医院目前有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的分类。我重新查阅相关资料,欢迎大家讨论并留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并在第四十七条设置了相关罚则。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重申了罚则中的内容,
我对这句法条的理解是,“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这句话这个特指由病人直接或间接产生的垃圾,是医疗废物。
那反之,不是由病人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不是医疗废物。通常指的是生活垃圾和可回收物。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医疗机构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属性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四类。
1、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易腐垃圾。主要包括食堂、办公楼等区域产生的餐厨垃圾、瓜果垃圾、花卉垃圾等。
3、可回收物。主要包括未经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塑料类包装袋、包装盒、包装箱,纸张、纸质外包装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过擦拭或熏蒸方式消毒处理后废弃的病床、轮椅、输液架等。
4、其他垃圾。
由上文可见,如治疗室中产生的各种可回收物、非病人产生的有害垃圾和易腐垃圾应按照生活垃圾进行处理。
但是有一个例外要注意: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即使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生活垃圾管理。
综上所述,将传染科/感染科所有生活垃圾全部纳入医疗废物,首先过度的,对文件理解不完整的武断做法,想要通过一刀切的方法一劳永逸,本身不符合法规,也不符合医疗废物减量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