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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重申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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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9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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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清风细雪 于 2018-11-11 10:52 编辑



各位老师:急求《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重申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卫医(2016)41号文的电子版,多谢!(答案在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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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9 12: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的文件,在找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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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9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重申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1-01-27
豫卫医〔2011〕24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现就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重申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严格管理,落实法定责任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条例》、《办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深刻汲取医疗废物不规范管理的教训,切实加强对《条例》和有关配套法规、规范等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全面加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安全管理到位,责任到位。
(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后勤部门负责制,健全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要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疗废物的检查、督促及规范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等事件发生。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2008年4月1日实施)的要求,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时贮存工作,购置并使用符合要求、警示标识规范、标识齐全的医疗废物包装袋、装放容器和医院内运输工具。凡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均按感染性医疗废物,直接放入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中,针头、刀片等锐器放入专用利器盒中,一并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五)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一次性医疗器械、输液器、注射器等医疗用品的统一采购、领取、使用、回收、登记管理,严格执行一次性医疗器具等使用登记台帐制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切实履行职责,实施规范化管理,确保医疗安全。
(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医疗废物暂存处的管理,建立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暂存处,严禁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存处须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设有醒目、规范的医疗废物暂存处警示标志和“禁止吸烟、饮食”警示标志,并按要求设置医疗废物暂存间(地面、墙面光滑,防渗漏、防蚊蝇、防鼠、防蟑螂、防盗,低温冷藏柜)、清洁转运车辆存放间并备周转箱、工作人员更衣及登记办公室,配置非手触式流动水洗手、干手及手消毒设施及工作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及职业暴露处理用物、用品。有条件的医院应对医疗废物暂存间采取录像监控、红外报警等技术手段进行防范,杜绝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等漏洞发生。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其他突发事件,要按照《条例》及《办法》等规定,及时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同时按规定逐级报告。化学性、放射性医疗废物的临时贮存,应符合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废弃物安全贮存要求;病理标本应弃置于专用密闭标本袋或容器内,及时运送至暂存处,不能及时处置的可暂存于冷藏柜内;实验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如病原体培养基、病原体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要按照规定先行消毒后,再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须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尚未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主动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协商,共同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确保对医疗废物的全程化管理。
二、强化管理问责,严肃追究责任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检查指导,落实管理措施,健全处置方案,做好医疗废物安全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卫生行政管理问责制。加强对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管,强化责任意识,促进其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履行职责。可采取签订医疗废物监管责任书的办法,任务到人,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违反《条例》和《办法》等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罚;对疏于管理、查处不力、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监管责任。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不断完善建立医疗废物监管工作长效机制。要加强对医疗废物的日常性监管,将专项督查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废物各项管理职责。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规范管理应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校验的重要依据。
三、开展专项治理,督促落实整改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1月—2月)。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开展全面自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并于2011年2月28日前将自查结果上报所在地省辖市卫生局。
(二)监督检查阶段(2011年3月—4月)。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省辖市卫生局组织监查组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县(市)级卫生局要开展拉网式监督检查,覆盖辖区内100%的医疗卫生机构;省辖市级卫生局对不少于50%的县(区)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追踪、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各省辖市卫生局要及时汇总本辖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检查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形成报告,于2011年4月30日前上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三)督查考评阶段(2011年5月—6月)。
省卫生厅组织督查组对全省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尤其对尚未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地区的督查。对存在问题突出、整改不力、造成危害后果的典型案例和医疗机构要进行通报、公开曝光,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问题突出、监管不力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示。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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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9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清风细雪 发表于 2018-11-9 13:57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重申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1-01-27
豫卫医〔2011〕24号

不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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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1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清风细雪 发表于 2018-11-9 13:57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重申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1-01-27
豫卫医〔20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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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1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清风细雪 于 2018-11-11 10:58 编辑

终于找到啦,感谢河南省开封市杞县民营医政群的热情提供!
41号文件截图.png

豫卫医〔2016〕41号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重申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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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1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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