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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医疗废物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执法为民 护卫健康 以案说法 医疗废物 未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容器还是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你知道怎么认定违法事实吗? 案情介绍 2018年10月21日,卫生监督员在某医院开展双随机检查,现场提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检查妇科门诊治疗室,发现垃圾桶里有使用后的一次性窥阴器、棉签等医疗废物。 因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卫计委执法人员随即对其立案,并对有关案情进行了核查。 法律链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分析讨论 一、违法事实的认定 通过“垃圾桶里有使用后的一次性窥阴器、棉签等医疗废物”的照片,将如何认定违法事实“未使用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还是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下面我们分别从两个违法事实来谈一下认定所需要的证据。 (一)“未使用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的违法事实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黑色生活垃圾袋盛放医疗废物,只要该黑色垃圾袋的最终去向是交至医疗废物暂存处,就可认定该机构只是把医疗废物未放入专用包装物,而仍然是按照医疗废物处置的,则不存在“混入生活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处理”的情形,就可认定“未使用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的违法事实。 在这里需要妇科门诊治疗室医疗废物处置人员、收医疗废物的人员笔录,以及第三方回收医疗废物相关人员的笔录。若是能够在医疗废物暂存处拍到黑色垃圾袋的照片,则证据链更加完整。 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学说来看,违法行为的构成分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即“四要件说”。但在传统的行政执法理念中,将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从法理学的“四要件”说简化成为了“三要件”说,省略了违法的主观方面;推定违法主体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具体情形在所不问。但是,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实践中,绝不能简单机械地应用“三要件说”。在某种特殊情形下,必须将违法的构成要件全部证明,尤其是查明违法主体某个具体行为的主观方面,才能较为妥当地处理具体案件。因此,我们需要对医院的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通过违法的主观方面来认定违法行为。 (二)“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违法事实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有:1) 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2)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3)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前后的并列关系可知此条更强调的是医疗废物贮存地点的违法行为,而不是科室内收集的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在科室使用黑色生活垃圾袋盛放医疗废物,如果认定为“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就必须进一步调查医疗废物的流向。医疗废物只能是流向了生活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而不能是交至医疗废物暂存处,按医疗废物最终处置。 因此调查时,需要对妇科门诊治疗室医疗废物处置人员、保洁人员进行询问,认定该违法事实。进一步调查,如果该院医疗废物登记中从未有该科室的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则更加认定“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违法事实。 (三)“想象竞合”在办理此案中的使用 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行为,同时存在 “未使用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的违法,但是处罚上是单独处罚还是合并处罚呢?这就要谈到法律上的“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种违法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的法律条款。想象竞合的特征是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出于一种违法行为,指次数上表现为一次的实行行为。 第二,一个行为触犯了多个条款。即一个行为发生造成了数个违法事实,这数个违法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违法行为,且各具独立之可罚性。 在处罚上,要择重处罚。即观念的竞合本来是数条违法行为,因为是由一个行为进行的,在裁量上,把它们都包括在数条违法行为中最重的罚则之中,以一违法行为处罚。 如若认定该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处理”,则必然同时存在“未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 其两个行为均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别构成了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和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行为,即两个行为均属于一种违法行为触犯了两个条款,也就是说两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行为。因此,根据“想象竞合”违法行为“择一重处”的原则,应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二、违法情节的判定 这两个违法事实的处罚条款都存在“逾期不改正”的裁量,而这正是卫生监督员容易忽略的地方,在这里,就需要卫生监督员明确该机构是否因为此违法事实被下达过整改意见或者是行政处罚过,无论是卫生监督意见书的责令整改还是行政处罚,只要逾期不改正,就属于加重情节,就要从重处罚。这就要求卫生监督员更加思路清晰,才能将处罚做得更加公正到位。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根据定义,传染病传播是病原体从已感染者排出,经过一定的传播途径,传入易感者而形成新的传染的全部过程。如何界定此条例所说的造成传染病传播,如何量化利于操作,有待解释。 结束语 监督执法需要快准狠。尤其是在医疗废物执法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存在及时转移、藏匿、销毁证据的可能性。故监督人员应及时拍照(快),从多角度拍照固定证据。 基层医院医疗废物管理不仅是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事情, 更是全社会的事情, 提高公众意识是最重要的,应加强对后勤、机关及非临床人员、保洁人员患者及陪护人员的培训, 人人参与医疗废物管理,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才能有效地控制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流程, 真正实现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