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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病理性废物进行处置!
胎盘、胎儿及附属物处理管理暂行规定
为有效控制产妇分娩后胎盘流失、买卖和传染性疾病的传播等不良后果,根据卫生部《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要求,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医院胎盘、胎儿及附属物管理规定。
1、严格落实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的知情权,孕妇入院后在《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或《胎儿及附属物处置告知处置单》签署处置意见。
2、不存在携带传染性可能性因素的胎盘,产妇可自行处置;医学监测结果为阳性的胎盘,产妇不得自行处置。
3、产妇自行处置的胎盘,应告知注意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明确不能食用,并在《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上签字。
4、胎儿及附属物医学监测结果为阴性者,患者和家属带走自行处置。医学监测结果为阳性,或患者家属不愿自行处置的,应将胎儿、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5、产妇自愿放弃的胎盘、医学检验结果为阳性的胎盘,由医院按医疗废物处置。
6、产生胎盘的科室设立胎盘交接登记本,每班按个数交接。
7、胎盘放置于双层医疗废物袋内,与医疗废物回收人员按个数每天交接,交接后严密封口,并记录于医疗废物登记本上,双方签字确认。
8、胎盘回收到医疗废物暂存点,存放于冰箱内低温贮存,每天于焚烧单位按个数交接,并签字。
9、各种签字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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