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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临床科室是否应该纳入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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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7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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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雨飞飞 于 2018-9-7 14:27 编辑

在2006年版的《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要求: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成员中除了明确写明的科室外,还有一句话:“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这些“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哪些呢?指的是临床科室负责人还是职能科室呢?
我院原来的院感委员会组织文件一直都有临床一线科室负责人,但每次召开院感委员会,领导都会说,和其他会议一并召开吧,不能让临床一线频繁来参加会议,耽误工作!
但一旦和其他会议合并召开的缺点:1.很不容易碰上能一起召开的会议,需要长时间的等待,导致院感委员会召开不及时:2.会议内容岑多,大家疲惫应付

还望能得到论坛中各位前辈的指点:院感委员会组成应该不应该有临床科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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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1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与其他部门合开,面临结果是应付达不到我们召开会议的目的,我们目前是半年一次(不敢增加频次)也是向领导争取独立召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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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6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借着上级文件、检查、医院内特殊情况出现等,找合适的机会召开会议院长还是会同意的,说实在的,作为院长或分管院长,需要参加的会议确实太多,中层多担任多外委员会的职务,一起开真是下不错的想法,只是就弱化了感控了。所以借助一些特殊机会单独召开还是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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