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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8日原卫生部颁发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中第三章第二十条中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相关证明进行审核。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按相关法律不得重复使用,按规定可以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严格按照 要求清洗、消毒或者灭菌,并进行效果监测。
从上面的规定不难看出,重复使用:是指经过清洗、消毒、灭菌后再次投入使用。而一次性穿针用于治疗室配药或配置中心配药时属于无菌操作,应遵循“无菌技术操作原则 ”中规定的
2006年7月6日原卫生部颁发的《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 《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二)接触皮肤、黏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 消毒水平;
(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第四点:重点环节中(一)安全注射规定:1、进行注射操作前半小时应停止清扫地面等工作,避免不必要的人员活动。严禁在非清洁区域进行注射准备等工作;2、配药、皮试、胰岛素注射、免疫接种等操作时,严格执行注射器“一人一针一管一用”。3、尽可能使用剂量注射用药。多剂量用药无法避免时,应保证“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严禁使用用过的针头及注射器再次抽取药液。4、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用无菌液体须注明开启日期和时间,放置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提倡使用小包装。
安全 注射第2条中“配药”一词,应理解为:为病人配制肌内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动脉注射、以及注射泵用药,这些进入病房使用,可能接触患者血液体液等应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管一用”
2010年4月20日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的《静脉用药集中调配管理规范》,是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和其他静脉用药调剂的全过程。医疗机构其他部门开展集中或者分散临床静脉用药调配,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六条:药品、耗材和物料基本要求:(四)静脉用药调配所使用的注射器等工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使用产品,临用前检查包装,如有损坏或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终上所述:目前在各医疗无菌治疗室或静脉配置中心内配置静脉输液用药时,不适用“安全注射”中规定的“一人一针一管一用",而适用“静脉用药集中调配管理规范”的在“无破损,在有效期内使用”,即:一次性空针用于静脉用药调配时在有效期内使用,而非“一人一针一管一用”,导致人力、物力、财力和社会的浪费。以上观点,敬请各位专家指正和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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