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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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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5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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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新人老兵 于 2018-6-10 17:12 编辑

各位老师,在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污水是如何处理的?                    我们的服务站重点工作是辖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及少量的门诊量,接待一些“头疼脑热”、打一针、输1-2瓶液体、或是简单的换药等处置,每日的医疗用水量很小(工作人员洗手、几乎没有器械清洗),就是这样的”污水“产生状况,卫生监督所要求有污水处理,要各单位在网上搜索污水处理器、所投放的药片据说是”氯片“,看不到说明书,药片外包装也无任何文字,按什么去投放?            好混乱无章!                                     可我们还必须进行”污水处理“!             我们这样的服务站该怎样做?   请老师们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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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5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网上查到的”氯片“,多是”泳池消毒“,而在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中,如何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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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5 22: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查看一下医院污水处理规范要求,我们这里卫生监督局也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污水处理系统,其实都是财力不足引起!有钱就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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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10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算找到了依据,但卫生监督所能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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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0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如果没有污水处理方案,不应该审批通过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设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处置污水建议仔细阅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医源性污水卫生监督主要管理的是消毒和监测消毒效果,真正的大头在环保局,如果环保介入就不是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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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5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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