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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任何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宝宝"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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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1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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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要求,儿童入应当经过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发现患疑似传染病的儿童,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离园诊治,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
  草案要求,托幼机构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设立相应卫生室或者保健室。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只负责具体的卫生保健工作,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草案强调,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托幼机构工作人员须持健康合格证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草案同时强调,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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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1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科学,以人为本!: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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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值得赞许。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对于入托儿童,是否应该更加严格地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在管理上杜绝乙肝在儿童中传播,这应该引起大家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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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儿童与健康儿童混在一起,如何保证其他儿童的安全呢?真的一点关系都没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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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7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普遍进行预防接种,再说日常生活接触又不传染乙肝,有什么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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