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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不该发生的伤痛 ——两起不合理用药诉讼事件透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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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不该发生的伤痛 ——两起不合理用药诉讼事件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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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内知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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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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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3 来自:中国医药报
1 本欲治病反受伤
“慢点走,慢点走,多走几步……”王振丰练习行走的时候,他的妻子郭敏总是在旁边不停地提醒。郭敏说,王振丰的视神经和运动平衡神经都受到了损伤,走路一颠一颠的,经常摔倒。
现年43岁的王振丰本来很健康,2006年为了治疗一场小病而服用的几片药,让他变成了这个样子。
郭敏回忆说:“2006年,由于单位不景气,我下了岗,在家做点小生意,他(指王振丰)在单位做维修工作。4月28日下午,他回来说嗓子疼得厉害,让我去给他买点药。”于是,郭敏来到附近的一家药店,对药店的店员说:“我爱人嗓子疼得厉害,拿个含片,另外还有什么药更好的,最好能让他吃了赶快好。”药店的销售人员说,青霉素V钾片疗效不错。
“我们老百姓啥也不懂,觉得他们卖药的肯定懂,所以就买了那个药。”郭敏说。
王振丰按说明书吃完药就去上班了,郭敏也出去摆摊。下午四五点钟的时候,王振丰嗓子实在疼得受不了,又回到家里,没过一会,便昏倒在地。邻居们发现后拨打了120,并且把郭敏找了回来。
“我回来一看,他浑身黑紫黑紫的,像乌鸡一样,在地上躺着。这时,急救车也来了,把他送到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到达医院后,医生立即下了病危通知。
医生了解了王振丰的用药情况后,对郭敏说:“估计是青霉素过敏导致的,你把从药房买药的小票留着。”
“当时小票已经撕了,还是邻居帮我们从垃圾堆里找回来,粘起来,也不知道具体有什么用。”
过了几天,医生对郭敏说:“我们只能治到这个程度了,再没有啥手段了,你丈夫得转院,他需要做高压氧治疗。”
于是,王振丰被转到了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经过一个月的高压氧治疗以后,王振丰脱离了危险,但是仍旧昏迷不醒,后来又被转到甘肃省人民医院,经治疗,王振丰终于醒了过来。经过4个月的治疗后,王振丰能下地了,但是仍然面瘫、目光呆滞,走路一颠一颠的。当时,治疗费用已经花了十几万元,家里的条件不允许王振丰再继续治疗了。
“把他接回家以后,我要在家照顾他,接屎接尿,喂饭喂药,弄不好正在尿的时候就摔倒了,浑身是屎尿。”郭敏无奈地说,“他那个手现在什么都干不成,吃个饭都得我给他往嘴里喂,而且他的眼睛也不行了。”
当年8月,甘肃省电视台播出了一个有关处方药管理的节目,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人士在节目中讲到,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谁不凭处方卖出去的处方药出了问题谁要负责。
这个节目点醒了一直忙碌的郭敏,她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举报了那家药店,经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检查,该药店在2006年4月28日给王振丰销售青霉素V钾片及甲硝唑片时,未作处方药登记,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这一行为的性质属于“违规经营药品”。对此,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对该药店作出了给予警告、责令7个工作日之内改正的行政处罚。
后来,有人对郭敏说:“你丈夫已经残疾了,你们得去打官司,让药店赔钱。”郭敏说:“过去我根本不懂得什么叫打官司,但现在只能走这条路了。我们老百姓对专业性的知识了解很少,事情发生以后,听别人说才知道什么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作为老百姓,我就是去买药,是药店的人给我推荐的药,结果把人给吃坏了,他们就得负责……”
2 诉诸法律讨公道
为了讨个公道,王振丰和郭敏夫妻俩走上了诉讼之路。
根据律师的建议,2007年3月22日,郭敏带王振丰到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是:王振丰由缺血缺氧性脑病所致的重度运动障碍构成一级伤残。
随后,王振丰及郭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那家药店一次性赔偿医疗费、后续康复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75万元。法院受理了他们的起诉,并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期间,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甘肃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王振丰遭受损害的原因进行了司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王振丰所遭受的损害与服用青霉素V钾片有因果关系,符合青霉素过敏致‘过敏性休克’的诊断。”专家们指出,青霉素属抗生素类药物,容易发生过敏反应,按照抗生素类药物使用原则,青霉素无论使用何种给药途径(包括口服、静脉滴注、肌肉注射)都应进行过敏试验。而药店向郭敏销售青霉素V钾片时,并未对患者王振丰进行上述过敏试验。
药店方称,他们在向郭敏出售青霉素V钾片等药品时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核程序,营业员不存在向顾客推荐处方药的行为。在出售药品时,执业药师对购药人郭敏提供的处方和购药人所购买的药品信息都进行了登记,履行了应有的审核手续。药店方还提出,鉴定机构仅对王振丰的病案进行讨论,在“详细阅读病历”和法医查体后便作出了鉴定结论,而没有进行任何临床医学诊断,因此,对王振丰提供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提出质疑,要求重新鉴定。
法院认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但由于该鉴定是原告自行委托进行的,被告未参与鉴定过程,因而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这一要求是合理的。为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法院准许重新鉴定。但是,王振丰及家属对此拒绝配合,造成王振丰的伤残及护理等级无法确定。因此,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后续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当事药店进行检查的结果,该药店在2006年4月28日向郭敏销售青霉素V钾片等药品时,未作处方药登记。因此,对于药店方提出的“出售药品时履行了应有程序,并不存在过错”的说法,法院认为与事实不符。
2008年3月4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药店方赔偿王振丰4.38万元。这4.38万元占住院费、误工费、鉴定费等费用总数的70%,其余30%则由王振丰自行负担。
针对这一判决,记者曾采访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该人士说,根据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相关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因此,药店工作人员在出售处方药时,应向购药人索取医生处方,否则,一旦对服药者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患者及其亲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买及服用处方药时,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如果患者或其亲属在没有医师处方的情况下擅自购买和服用处方药,其行为本身就是有过错的,一旦发生损害结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样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就可以适当减轻被告(药店)一方的赔偿责任。
对于上述一审判决,王振丰及郭敏夫妻表示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08年9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目前此案仍在二审阶段,尚未审结。
提起这件事,郭敏一脸的愁苦,几年来,为了给丈夫治病,再加上打官司,郭敏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而在经济方面,一家人更是陷入了日益尴尬的境地。
目前,王振丰由于视神经和运动平衡神经受损,眼睛只有光感而没有视力,走路必须得有人搀扶,生活不能自理。
郭敏说:“我们家已经受了这种灾难了,我希望所有的人在用处方药的时候一定要到医院去,不能在外面随便买药,希望全国人民都注意用药风险,不要再让别人再受这种伤害了!”
王振丰生活不能自理,吃饭喝水都要靠爱人服侍。本报记者 李开银 摄
3 不当用药何其多
无论官司输赢,王振丰都是不幸的,而像他一样因不合理的用药而遭受不幸的人,并不少见。
就在王振丰的官司进入二审阶段不久,2008年11月1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一起“用药不规范”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做出终审判决,判决该院一次性赔偿患者王玉明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6万元。
2006年7月1日下午,53岁的兰州北方机电有限公司职工王玉明因身体不适去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就医,经医生检查,被诊断为发热待查,单纯疱疹,并被安排住院治疗。3天后,因住院押金用完,医院予以停药,王玉明随即出现高烧昏迷,医院向王玉明的亲属发出了病危通知书。7月5日,王玉明的亲属交纳了住院押金,随后,医院在对王玉明进行救治过程中较长时间、大剂量地使用了抗生素依替米星。一个星期以后,医院为王玉明实施了手术。
8月5日,王玉明出院,随后即出现不间断的耳鸣、反复感冒、头痛以及尿血等症状。那以后的半年多时间里,他只能卧床休息,而且不得不办理了内退。2008年1月28日,王玉明委托兰州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确定为8级伤残。后王玉明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兰州大学第一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5.40万元,并承担今后继续治疗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对王玉明实施的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该院在为王玉明进行治疗的过程中超时、超量使用抗生素依替米星属于“用药不规范”的行为,因此,可推定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的诊疗行为与王玉明健康受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2008年5月4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王玉明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总数的30%,共计2.16万元。
宣判后,王玉明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的结果是维持原判。
王振丰走路必须有人搀扶。 本报记者 李开银 摄
4 解读法律指迷津
当一起又一起不当用药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浮出水面,进入公众视野,人们在为受害人感到惋惜的同时,也开始对此类事件进行关注和思考:不合理用药事件频发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发生之后,受害者及其亲属应该怎么办?与不当用药行为相关的药品经营单位乃至医疗机构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冰说,因不合理用药导致的人身伤害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并不很多,这与消费者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有限、法律意识较为薄弱有一定的关系。
王冰介绍说,当发生了由不合理用药导致的人身伤害事件以后,受害者可以选择与医院或药店等相关单位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如果采取诉讼的方式,那么,就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接受了被告方的相关服务,比如病历、医院收费单据、药店购药单据,或者能证明相关事实的录音材料等;二是要有损害的后果。而法院需要做的,就是确定两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法院要通过对双方证据的审查,来判定患者遭受的损害结果是不是由被告方的相关服务(药店向消费者销售药品、医院给患者用药)所导致,被告方的行为有无过失。
如何来判定因果关系?很多时候需要进行鉴定。一般来说,在诉讼前,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费用双方均摊。诉前未进行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或者法院认为应该进行鉴定的,也可以进行鉴定。在医院诊疗过程中发生的不合理用药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要进行具体的个案分析。医疗纠纷有其特殊性和专业性,法律适用依据不仅涉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还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活动的一般原则,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在医疗损害赔偿类案件中,则遵循“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患者因医疗损害事件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时,作为被告方的医院需要拿出证据“自证清白”,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不合理用药引发的纠纷,法院应全面审查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失行为、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医院、药店等单位的行为确实存在过失,而且这一过失给患者造成了损害结果,那么,即使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应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正在拟定之中,2008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上,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二审稿在过去的一审稿的基础上进行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变动,即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做出了调整,要求诉讼双方在就医疗“过错”举证时,要由患方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对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则仍由医疗机构承担。
法律界人士认为,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司法部门在审理由于不合理用药导致的人身损害诉讼案件时,既要考虑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风险性和医药科技发展的局限性,也要考虑到患方利益,保证判决的公正、科学。
记者手记
加强宣传教育 避免不合理用药
□李开银
药品作为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生理机能的特殊物质,具有双重作用,使用得当可以治疗疾病,增进健康,使用不当则会致人伤残甚至死亡。
长期以来,过度处方、抗生素滥用、服药依从性低、处方管理相关法规落实情况较差等现象在国内普遍存在,使得药源性疾病等药物伤害事件以及治疗失败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危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合理用药已成为当前影响公众用药安全的重大隐患之一。
在这样的背景下,积极向公众开展用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就显得十分紧迫和重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积极行动,引导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和公众树立“用药有风险,使用须谨慎”的风险意识,普及药物常识和合理用药知识,并努力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应努力畅通维权渠道,提供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和难度,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要通过多方面力量的共同作用,逐步提高全社会科学合理用药水平,降低人民群众就医用药风险,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记者在采访中感受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把安全用药的宣传普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公众对药物基本特性、正确的用药方法、药品管理法规等知识有必要的了解,以增强人们的安全用药意识,促进公众养成合理用药的良好习惯。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减少和避免因药品使用不当造成的药物损害事件。
目前,国家虽然从不同层面制定了面向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但是有些法规操作性不强,对医生的处方行为、药师的售药行业缺乏刚性约束,使得行政监督显得有些乏力。与此同时,我国公众医药卫生知识普及率不高、用药习惯不科学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因此,从目前形势看,不合理用药有逐渐演变成社会公共卫生问题的趋势,单靠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的力量难以彻底解决,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依靠各方力量,综合治理。
甘肃省两起由不合理用药导致人身伤害并由此而引发的民事诉讼,其典型意义在于,越来越多的类似事件的受害人已经由忽视、隐忍、私了,发展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无疑是一个重要进步,是一种观念上的觉醒。而公众对此类事件的高度关注,以及司法审判所产生的示范效应,都将有利于促进不合理用药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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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药店虽然挂着处方类药的牌子,但是为了盈利没处方也会卖。药店大部分工作人员不是专业的,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管理,不知道药店工作人员是否有药师资质或者上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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