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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制度
1 管理要求
1.1 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1.1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1.1.2 接触完整皮肤、完整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1.1.3 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应一用一灭菌。
1.1.4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应一次性使用。
1.2 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对消毒产品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存档备案。
1.3 保持诊疗环境表面的清洁与干燥,遇污染应及时进行有效的消毒;对感染高风险的部门应定期进行消毒。
1.4 从事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消毒与灭菌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医院《标准预防及措施》执行,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保障职业安全。
1.5 每月对消毒工作进行检查与监测,及时总结分析与反馈,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1.6 工作人员应掌握消毒与灭菌的基本知识和职业防护技能,每年参加院感教育培训必修课程。从事清洁、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关消毒灭菌知识,熟悉消毒产品性能,具备熟练的检验技能。
2 消毒、灭菌基本原则
2.1 基本要求
2.1.1 重复作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先清洁, 再进行消毒或灭菌。
2.1.2 被朊病毒、气性坏疽及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处理,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执行。
2.1.3 耐热、耐湿的手术器械,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应采用化学消毒剂浸泡灭菌。
2.1.4 环境与物体表面,一般情况下先清洁,再消毒;当受到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污染时,先去除污染物,再清洁与消毒。
2.1.5 医疗机构消毒工作中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符合相应标准技术规范,并应遵循批准使用的范围、方法和注意事项。
2.2 消毒、灭菌方法的选择原则
2.2.1 根据物品污染后导致感染的风险高低选择相应的消毒或灭菌方法:
2.2.2.1 高度危险性物品,应采用灭菌方法处理;
2.2.2.2 中度危险性物品,应采用达到中水平消毒以上效果的消毒方法;
2.2.2.3 低度危险性物品,宜采用低水平消毒方法,或做清洁处理;遇有病原微生物污染时,针对所污染病原微生物的种类选择有效的消毒方法。
2.2.2 根据物品上污染微生物的种类、数量选择消毒或灭菌方法:
2.2.2.1 对受到致病菌芽孢、真菌孢子、分枝杆菌和经血传播病原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艾滋病病毒等)污染的物品, 应采用高水平消毒或灭菌。
2.2.2.2 对受到真菌、亲水病毒、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等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应采用中水平以上的消毒方法。
2.2.2.3 对受到一般细菌和亲脂病毒等污染的物品, 应采用达到中水平或低水平的消毒方法。
2.2.2.4 杀灭被有机物保护的微生物时,应加大消毒药剂的使用剂量和(或)延长消毒时间。
2.2.2.5 消毒物品上微生物污染特别严重时, 应加大消毒药剂的使用剂量和(或)延长消毒时间。
2.2.3 根据消毒物品的性质选择消毒或灭菌方法:
2.2.3.1 耐高热、耐湿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耐热的油剂类和干粉类等应采用干热灭菌。
2.2.3.2 不耐热、不耐湿的物品,宜采用低温灭菌方法如环氧乙烷灭菌、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或低温甲醛蒸汽灭菌等。
2.2.3.3 物体表面消毒,应考虑表面性质,光滑表面宜选择合适的消毒剂擦拭或紫外线消毒器近距离照射;多孔材料表面宜采用浸泡或喷雾消毒法。
3 职业防护
3.3.1 应根据不同的消毒与灭菌方法,采取适宜的职业防护措施。
3.3.2 在污染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回收、清洗等过程中应预防发生医务人员职业暴露。
3.3.3 处理锐利器械和用具,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或减少利器伤的发生。
3.3.4 不同消毒、灭菌方法的防护如下:
3.3.4.1 热力消毒、灭菌:操作人员接触高温物品和设备时应使用防烫的棉手套、着长袖工装;排除压力蒸汽灭菌器蒸汽泄露故障时应进行防护,防止皮肤的灼伤。
3.3.4.2 紫外线消毒:应避免对人体的直接照射,必要时戴防护镜和穿防护服进行保护。
3.3.4.3 气体化学消毒、灭菌:应预防有毒有害消毒气体对人体的危害,使用环境应通风良好。对环氧乙烷灭菌应严防发生燃烧和爆炸。环氧乙烷、甲醛气体灭菌和臭氧消毒的工作场所,应定期检测空气中的浓度,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3.3.4.4 液体化学消毒、灭菌:应防止过敏及对皮肤、黏膜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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