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 (一)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二)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三)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一)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二)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2009)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十条 医院发现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一)5例以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 (二)3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第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于24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 (一)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二)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三)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