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小鬼 于 2017-8-3 08:40 编辑
个人理解:
原因来源于: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而忽视了,适用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3、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综述,对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卫生要检测监督处罚;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由环保部门要求其进行卫生学效果检测监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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