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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婴、死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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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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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老师有死婴、死胎处理的红头文件,麻烦上传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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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里,红头文件是各家医院的,我们就没有发,超过16周或大于500G的死胎按尸体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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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医院是14周或大于500g的走殡仪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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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死婴死胎委托处理协议书
https://bbs.sific.com.cn/forum.ph ... 1&fromuid=24826
(出处: 上海国际医院感染控制论坛)
胎盘及死胎的相关规范处理
https://bbs.sific.com.cn/forum.ph ... 3&fromuid=24826
(出处: 上海国际医院感染控制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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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内部制定的相关规定:1、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产胎儿经产妇签字同意后可作为病理性废物处理。2、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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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5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我院也有制度,有卫生部的红头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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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死婴、死胎处理,有两个文件可参考。
            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
             2、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

卫办医政发〔20106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婴儿遗体被太平间工作人员丢弃的事件。该事件暴露出医院管理存在的漏洞,教训深刻,社会影响极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件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

2010329日,山东省济宁市洸府河发现21具被丢弃的婴儿遗体。接到市民举报后,济宁市委、市政府立即要求济宁市卫生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山东省卫生厅指导该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经查实,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与死亡婴儿的家长私自达成处置遗体的口头协议,并收取费用。当太平间冰柜储存婴儿遗体达到一定数量后,太平间工作人员雇佣社会人员将婴儿遗体运送到济宁市洸府河附近进行处置。该事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根据调查结果,济宁市委、市政府责成济宁市卫生局向社会道歉,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免去该院分管副院长职务;撤销后勤处处长、副处长职务;对医院太平间2名工作人员予以开除,济宁市公安局依法对该2人实施了治安拘留。山东省卫生厅已将该事件通报全省。

二、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杜绝发生此类事件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丢弃婴儿遗体事件,反映出该院日常管理存在漏洞,医院相关工作人员漠视生命尊严,缺失社会公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汲取教训,加强管理,落实责任,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一)依法妥善处置,实施责任追究。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二)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尸体处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患者尸体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太平间工作制度,完善患者尸体的登记、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规则,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落实岗位责任,确保患者尸体的规范管理。

(三)组织全面检查,堵塞薄弱环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以胎儿、婴儿尸体处置为重点,对太平间、妇产科、儿科、手术室等重点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责任意识,落实管理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发生类似事件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人文素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全员性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奉行关爱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生命,维护生命尊严,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人文素养。医疗机构要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医疗机构自查和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情况于2010630日前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医政司护理管理处孟莉、郭燕红

联系电话:010-68792208

传真:010-68792513

电子信箱:yzshulichu@yahoo.com.cn


                                                                                                     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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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
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宫产率。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
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脐带血采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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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1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医院是14周或大于500g的走殡仪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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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0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在院感 发表于 2016-11-15 16:10
我医院是14周或大于500g的走殡仪馆

请问老师你们走殡仪馆的流程是什么?费用收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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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6 09: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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