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为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我省出生人口素质,规范产科建设和管理,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的规定,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提出的“将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的基础上降低1/5的要求,凡开展产科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定期校验,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以下基本标准进行考核合格,才能取得或换发《母婴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助产)》”的要求,结合我省产科建设现状和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迫切需求,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要求 ㈠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㈡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和有关的资源配置要求。 ㈢一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年接产数原则上不少于200人次,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年接产数原则上不少于600人次。(1) 二、机构建筑规模 项 目 |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 一级医疗保健机构 | 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 7M2 | 7M2 | 6M2 | 母婴同室每床面积不少于(2) | 9M2 | 9M2 | 7M2 | 分娩室每床面积不少于(3) | 25M2 | 25M2 | 20M2 | 分娩区面积不少于(4) | 160M2 | 120M2 | 100M2 | 分娩室面积不少于(5) | 80M2 | 60M2 | 50M2 | 隔离分娩室(6) | 有 | 有 | 有 |
注:分娩室的设置应毗邻产科病房。 三、人员配置标准 ㈠人员编制标准 ㈡人员素质标准(10) 1、医护人员必须是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须具有医师(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 2、医师及助产士必须取得设区的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助产)》。 3、脱离助产专业岗位二年者,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岗的医师及助产士每三年复训一次。 4、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必须由主任医师担任,二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必须由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一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由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 5、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配备专职新生儿科执业医师,负责新生儿查房、诊疗工作和高危新生儿出生时的监护工作。 6、从事产科B超的医生必须具有三年以上B超工作经历,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7、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必须专人负责,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四、产科设置与装备标准(11) ㈠科室设置 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具备妇产科、儿科。 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生理产科、病理产科、新生儿科、ICU、NICU。 ㈡门诊设置 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具有独立的产科诊室和孕妇宣教室。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具有独立的产科诊室、胎儿监护室、孕妇宣教室并设立相应的候诊室。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具有独立的产科诊室、优生与遗传咨询室、胎儿监护室、孕妇宣教室并设立相应的候诊室。 ㈢产科病区设置 一级医疗保健机构:独立的产科床位和分娩区。 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生理产科、高危产科、待产室、分娩室、隔离分娩室。 ㈣产房的设置(12) 产房为独立单元,应明显区分限制区、半限制区和非限制区;待产室靠近分娩室;分娩室直接与污物通道相连并做到单向流动;分娩室内墙面、地面应平整(地砖或PVC)便于清洁(通风、采光良好);有室温控制设备等。 一级医疗保健机构:产房内设更衣室、换鞋处、待产室、洗手消毒间、分娩室、卫生间等。 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还应有:隔离待产室、隔离分娩室、污物浸泡清洗间、打包间。 ㈤产科设备标准(13) 一级医疗保健机构:配备产床、婴儿床、照明灯、无影灯、应急灯、空气消毒设施、敷料柜、推车、急救药品柜、刷手设备、常规消毒设备、器械清洗消毒处理设备、污物回收设备、利器盒、污物桶、调温控湿设备、通讯设备、体重计、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秤、软尺、胎心听诊器、婴儿身长测量器、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聚血用具、会阴冲洗设备、产包(不少于3个)、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外阴消毒包、注射器、窥阴器、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供氧设备、吸氧装置、输血输液设备、沙袋、阴道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开口器、舌垫(压舌板)、新生儿复苏囊、气管套管、胃管、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新生儿低压吸引器、吸痰管、婴儿辐射保温台(新生儿抢救台)等。 二、三级级医疗保健机构还应配备:穿颅及碎胎等器械、产钳、胎心监护仪、B超、产妇心电监护仪、输液泵。 ㈥产房备用药品(14) 产妇用药:催产素、前列腺素针剂、前列腺素片(栓)剂、5%和10%葡萄糖渡,平衡液、706代血浆或血定安、25%硫酸镁、氨茶碱、罂粟碱、呋塞米、地西泮、地塞米松、西地兰、维生素K针剂、75%和90%酒精、安尔碘、1%普鲁卡因、2%利多卡因针剂及抗生素类药物等。 新生儿用药:肾上腺素、碳酸氢钠、纳洛酮等。 产房备用药品应按照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标志醒目、排列整齐、定期检查与登记。 五、产科技术要求(15) ㈠一级医疗保健机构 1、基本技术 围产保健管理;孕前、孕期健康教育和管理; 常规助产服务技术; 高危妊娠筛查及转诊;子痫前期及子痫的诊断及转诊;产科感染的识别与转诊;产后出血防治且准确测量产后出血量;失血性休克的救治、羊水栓塞应急处理和转诊; 异常分娩的早期识别和转诊; 产褥期处理;母乳喂养;产后访视; 出生缺陷的识别与报告;新生儿处理及保健技术和新生儿窒息复苏等;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为筛查新生儿疾病(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低下)提供血样标本。 2、产科手术 会阴切开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阴道或宫颈裂伤修补术;胎头吸引术;人工破膜术;催产素应用技术(不包括引产);静脉穿刺术;中心乡卫生院需开展剖宫产手术及异位妊娠手术,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具备及时输血条件的基础上,经考核合格、许可后方可进行。且剖宫产率控制在25%以内。 3、麻醉 局麻;硬膜外麻醉(经申报批准); 4、输血、输液技术 ㈡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1、基本技术 除一级医疗保健机构技术外,还包括 高危妊娠监测与处理、产科危重病救治及监护技术;产科感染、产道复杂裂伤处理、产科子宫切除术;产科催、引产技术;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的处理;各种难产的处理;B超产前胎儿畸形筛查技术;DIC的诊断及处理;新生儿重症监护技术(NICU);新生儿窒息的复苏及合并症抢救;新儿溶血症、病理性黄疸的防治技术;新生儿感染性疾病的诊疗技术;静脉高营养疗法;早产、低体重儿的处理。 2、急症抢救技术 心、脑复苏;心衰及心律失常抢救;体克抢救;呼衰抢救;昏迷抢救;产科出血抢救;子痫抢救;水、电解质的酸碱平衡紊乱的早期诊治 ;肾衰早期诊治。 3、产科手术 臀位助产术;穿颅术;剖宫产术;人工破膜术;横位内倒转术;子宫切除术;选择性宫颈环扎术;超声引导下羊膜腔穿刺行宫内治疗术(促肺成熟、放羊水);产后出血的保守手术治疗。 4、麻醉 局麻;腰麻、硬膜外麻;静脉复合麻;气管插管全麻 5、输液、输血技术 ㈢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1、基本技术 除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技术外,还包括各种产科手术并发症的处理、子宫疤痕部位妊娠的诊断与处理;妊娠合并重症心脏病、妊娠期急性脂肪肝的处理;多胎妊娠的围产期综合处理;胎儿及新生儿溶血;复发性流产的诊断与处理;产前唐氏综合症筛查(不具备产前诊断条件者应与开展产前诊断的单位建立转诊关系);胎儿遗传病诊断技术;胎儿先天性疾病诊断及胎儿监测技术。 2、急症抢救技术 除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该掌握的抢救技术外,还应掌握产科各种危急重症抢救技术,接受下级医疗保健机构转诊病人。 3、产科手术 产前诊断取材技术;难治性产后出血的处理;胎儿疾病的宫内治疗;急诊和紧急宫颈环扎术;超声介入技术的产科应用;血管介入技术的产科应用。 4、麻醉 同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5、输液、输血技术、深静脉穿刺术。 六、质量控制达标标准(16) 1、入出院诊断符合率≥95% ; 2、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5%; 3、重危病人抢救成功率≥85%; 4、清洁手术切口感染率≤0.5%; 5、急救物品完好率100%; 6、常规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 7、医源性可避免孕产妇死亡率为0; 8、新生儿死亡率≤5‰; 9、新生儿破伤风率0; 10、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率100%; 11、正常新生儿乙肝疫苗、卡介苗接种率100%; 12、院内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知晓率≥90%。 七、质量管理要求(17) 各级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产科助产技术服务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㈠应将提高产科质量、创建爱婴医院、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点,建立产科质量管理制度及本年度产科质量指标,各级质量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与考核。严格执行从事助产技术专业人员上岗许可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助产人员应调离助产岗位。 ㈡应严格执行产科诊疗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诊疗常规、疑难死亡病例讨论制度、转诊会诊制度、危重孕产妇报告制度等。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发现有危重孕产妇应及时联系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转院时应填写转院记录,同时必须有医生陪同,向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医师汇报病史及治疗经过。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危重孕产妇应及时上报院内医务科,需转院时,应及时与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联系并妥善转诊。 ㈢孕妇分娩应在产科医师负责下进行。高危孕妇分娩应在产科主治医师和新生儿科医师负责下进行。危重孕妇分娩应在产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负责下进行。剖宫产手术应在妇产科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负责下进行。 ㈣要建立院内、院外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保证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通畅,减少危重病人等待时间;完善有关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的规章制度。发生重大抢救分管院长应及时到位组织抢救工作,必要时组织院内外会诊与抢救,缩短急救反应时间,提高产科急救能力。 ㈤应建立高危孕产妇三级查房制度,对三级查房质量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查房准备、临床分析、诊断依据、鉴别诊断、治疗原则等方面,进一步提高查房内涵质量。 ㈥认真填写产科有关登记、记录及围产保健手册,并按规定途径准确、及时上报各种报表。产科病历要按照《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要求书写。 ㈦开展助产技术医疗保健机构应设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监测、危重孕产妇监测、出生缺陷的监测、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监测与上报工作,按要求无偿提供相应的病历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并报辖区妇幼保保健机构。 ㈧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单位,要以提高产科质量和提高产科服务能力为已任。杜绝违规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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