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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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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4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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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次性高置耗材,如果是1万多一样物品,能重复使用吗,医院、临床科室、院感科、卫生监督部门应该站在什么位置,国家有相关规定吗,尤其院感科应该怎么办,谢谢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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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4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是一次性医用物品均按照标准一次性使用,不允许重复使用,患者安全走在成本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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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4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yfywlj 于 2016-6-4 23:06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0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3月7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
套用老朽老师的话"我们感染管理科工作人员绝对不能开这个口子、默认这种做法。这是原则。
我们不停的要求、督促都还存在重复使用的现象,一但你开了口子,他们就会大胆的使用,到时候追查责任,这就很一目了然谁是责任人了。
一次性注射器还有人在复用吗?没有了,一开始大家都感到浪费,心痛,现在不用督促了吧?这也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经过的必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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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4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用相对高值的耗材主要是出现很多一次性成品使用成本远超过收费的成本,尤其是对一些手术而言,真的是做一次亏一次,但做为院感人我们必须坚持原则,不允许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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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5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原则,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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