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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bc1abc 于 2016-5-14 09:51 编辑
目前临床一边倒地推行“钢针容忍零”概念,翻阅很多资料查询其依据,基本的依据是新版的《静脉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中要求:
6.2.1 评估患者的年龄、病史、过敏史、静脉治疗方案、药物性质,选择适合的输注途径和静脉工具。
6.2.2 评估穿刺部位皮肤情况和静脉条件,在满足治疗需要的情况下,尽量选择较细、较短的导管。
这里的“尽量选择较细、较短的导管。”业内将此解读为“钢针零容忍”。将规范中的合理要求过度解读为钢针零容忍,我认为不正确,原因如下:
第一:《规范》中明确定义了在满足要评估皮肤情况和静脉条件下,尽量选择较细、较短的导管。也就是说在评估可以满足使用留置针的情况下尽量选择较细、较短的导管。而不能过度地理解为不使用钢针尽量选择静脉留置针从而推出钢针零容忍这个理念。是要通过评估血管,在可以满足使用留置针的前提下尽可能使用较细、较短的导管的留置针。
第二:《规范》中定义也比较模糊,没有给出具体理由,使用“尽量选择”不合适,存在误导作用。
第三:《规范》中也明确规定可以使用钢针输液。不知道钢针零容忍咋样出炉的?
第四:实际上,临床使用静脉留置针发生静脉炎和以此导致的静脉闭锁很常见,其多发和临床上的推行的“钢针零容忍”不无关系,对患者一律扩大适用症地使用留置针,是导致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五:钢针容忍零概念如果成立,显然和《静脉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中6.2.1 、6.2.2条矛盾。
所以,钢针零容忍概念目前在没有依据及充分的论证前提下,大力推广本人认为极不合适。大家咋样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