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综合医院职责 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分管院长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感染性疾病科或其他指定科室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落实,接诊医生负责肺结核病人的登记,感染性疾病科负责肺结核病人的报告、转诊。 (一)病人发现 1、综合医院的首诊医生要提高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警觉性。 2、对于接诊的可疑症状者进行X线检查和痰涂片检查。 3、不具备查痰条件的综合医院,直接转送至当地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确诊和治疗管理。 (二)转诊 1、建立门诊登记本、放射科登记本、实验室登记本及药房抗痨药品发放登记本并认真做好相应记录以备核查。 2、发现的肺结核病例或疑似病例,在报告的同时,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一式三份,一份由病人携带,一份由感染性疾病科备案,一份由感染性疾病科送达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并将病人转送至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感染性疾病科每天核查报告和转诊情况。 3、对住院病人应及时报告,出院后立即转送至当地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继续治疗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