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登录,享用更多感控资源,助你轻松入门。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
本帖最后由 蓝雪0816 于 2016-1-17 15:19 编辑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问题来了: 1.少量的药物性废物的“少量”是多少?在标签上注明的的目的是什么?注明后处理上有特殊的程序吗? 2.大量的或批量(我理解,除了小量的,就是大量或批量的。呵呵!不一定正确。)的药物性废物由谁或什么部门负责处理?怎样处理?依据是什么?有没有配套的文件? 爱钻牛角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