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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5-8-31 10:50 编辑
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医用针头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玻璃安瓿明确规定属于损伤性医废,可是在补充说明中却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苏卫医〔2010〕78号)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苏卫医〔2010〕78号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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