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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口腔用水纯水设备厂家资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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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3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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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请问口腔制水(纯水)设备的厂家需要提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吗?我们是河南的医院,听说上海的厂家有这个批件,但是河南的厂家都没有,但是我们中标的厂家有一家河南的综合条件很好,只是缺少一个这个批件。想问一下这个批件很重要吗?是不是必不可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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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3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制水(纯水)设备的厂家需要提供“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复印件,依据;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261号
     四、生产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生产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
    (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五、水质处理器
    (一)吸附型净水器
     活性炭净水器。
      (二)过滤型净水器
     滤芯粗滤器、陶瓷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纳滤净水器、反渗透净水器等。
    (三)饮用水pH调节器
    (四)饮用水软化、除盐处理器
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饮水处理器。
    (五)饮用水消毒设备
    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钠发生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
    (六)其他
除氟、除砷净水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下放部分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3年第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要求,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为做好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及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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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13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老师的细致解答,不过我省的厂家都没有这个批件,难道全省的都不能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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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3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可能理解:如果没有这个批件的产品,医疗机构不能购买?那我院是以前购买的,没有这个批件,那该产品是否要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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